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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们有仔细聊过文职人员的薪资制度以及“一金”。但是,大家对于社会保险也比较感兴趣。所以,今天的话题就围绕社会保险来说一下

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法,参加所在地社会保险。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采取补助方式随工资发放,由军队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补助标准,按照文职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乘以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

文职人员被军队招录聘用后,军队用人单位和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和关系转续。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从批准招录聘用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具体执行方式

具体执行方式

参加保险的单位:

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军队用人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则上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军人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文职人员建立职业年金。驻京部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参加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缴纳比例:

军队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文职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总额的20%;文职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文职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总额的8%;

文职人员个人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文职人员职业年金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特殊期间:女性孕期

女文职员生育期间,按照国家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停发军队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其中生育津贴标准低于本人原工资、基本津贴补贴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