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安全,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以及辽宁省有关进口冷链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实行采购报备制度。凡计划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须于购进食品到达铁岭市24小时前,凭该批次产品的进口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消杀证明等,将采购品种、数量等信息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二、实行冷库备案制度。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称第三方冷库),必须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留存委托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实记录委托方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备案凭证应张贴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三、实行食品溯源制度。第三方冷库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含餐饮)自建自备冷库应建立食品进出库台账,如实记录贮存冷藏冷冻食品的名称、数量、食品来源、产地、入库时间、库存量等内容,并及时通过《辽宁省冷藏冷冻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确保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控可溯。

四、实行专运专储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要专车运输、专库储存,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运输和存储。

五、实行信息登记制度。进口冷链食品运输企业、货运场站等要落实信息登记制度,如实记载相关信息。

六、落实全面消毒制度。进口冷链食品储存经营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预防性全面消毒和登记工作。

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铁岭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1月24日

来源:铁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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