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高新区某小区内一房东将房子租住给了传销人员,于是对房东张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张某却认为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子被别人转租给了传销人员,不应该被罚。于是,张某将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告上了法庭。

2019年6月27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接社区转来线索,对高新区某室进行检查。同年11月1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987元、罚款5000元。

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他认为自己是通过中介将房屋出租给第一承租人黄某,且在合同上有明确约定,承租人不能将房屋用于传销活动。黄某承租后,并未将房屋用于传销,“我对第一承租人黄某的选任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没有过失。”

张某表示,黄某租赁房屋使用一段时间后将房屋转租给他人用于传销,他并不知情。事发后,黄某也承认是其瞒着将房屋转租,目的是为了赚取差价。

“承租人承租房屋后,即获得了房屋的使用权,在房屋内的隐私权也同样受法律保护。从法律上讲,我在房屋出租后,就没有再随便进出房屋的权利了。小区的物业以及专门负责查处传销行为的市场监督机关也是在别人举报的情况下才知道其有传销活动的,业主又怎么可能天天去调查了解承租人会不会有违法行为?”

对于房东张某提出的疑问,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正确,并无不妥。“为传销组织提供传销人员居住场所的行为,属于为传销行为提供条件的行为,应当按照《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定性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其将房屋出租后,未尽出租人责任,疏于管理,导致房屋最终成为传销分子从事传销活动的场所,虽张某一直称不知道自己出租的房屋被用于传销活动,但客观上已构成了为传销行为提供条件的事实。

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起诉人张某将房屋出租后,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监督义务,也未到相关部门对租赁的房屋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导致上述房屋成为传销分子从事传销的场所,应依照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张某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构成了为传销行为提供场所的事实,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据此,庐阳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