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网友陈女士爆料,因有人欠她钱,经过法院调解,2019年10月30日, 申请人陈女士与被申请人于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签署了《房屋转让(抵债)三方协议》。韩某、王某在法院当场向申请人陈女士交付了3套舒兰市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在双方当事人各方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30日当场作出了(2019)吉0211执恢339号《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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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9日,另一债主李某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查封了9套房产,含我(陈女士)之前已结案的3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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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我(陈女士)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2020年3月12日,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中止对我那3套房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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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5日,李某向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把我(陈女士)当被告给起诉了,理由主要是我(陈女士)没有合法占有该房产。(舒兰市该小区的房产由于开发商欠房产税,至今都更名不了。)2020年6月22日,在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相互递交材料过程中,对方律师提供了一份和我(陈女士)手里内容排版都一样的丰满法院的结案通知书,只是时间变成了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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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2日再一次开庭的前5分钟,丰满法院的两名法官居然在中法的门口等着,手里拿着2020年10月10日由丰满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让我(陈女士)签字送达。陈女士配合法官签了字。

令陈女士很苦恼的是,她原本是债主,通过正常法律途径追债,现在却成了被告。《结案通知书》为何会出现两份日期不一样的?这背后有何隐情?10月26日下午,即将再一次开庭,法院能否做出公正的裁决?

声明:以上为网友陈女士自述并提供证据材料,并保证内容完全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小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