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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3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家住兴国县**镇**村,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2019年4月12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涉嫌容留妇女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所经营的圆梦茶艺馆内自2018 年9 月以来便由何某某(已判刑)通过路边站街招揽嫖客并由何某某、钟某某(绰号“豆豆”,事发时未满18 周岁,已作行政处理)在圆梦茶艺馆内进行卖淫。曾某每次从中抽取2O 、 30 元不等的台费以此获利,且曾某所经营的圆梦茶艺馆长期从事卖淫嫖娼活动。12 月6 日21 时40 分左右,钟某某以150 元一次的价格为钟某乙(另案处理)提供有偿性服务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另查明,2018 年1月份至3月份,被告人曾某容留失足女郑某(事发时未满18 周岁)、黄某某(事发时未满18 周岁)、郭某某(事发时未满14 周岁)在曾某所经营的圆梦茶艺馆内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失足女何某某、钟某某、嫖客钟某乙的证言,同案人范某某、任某等人的证言,证人刘红等人的证言,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所证实,被告人曾某的供述亦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容留二人以上失足女卖淫,其中有多名未成年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曾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赣州人赣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