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2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随汇检罚〔2020〕2号)显示,随州烈山生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随州烈山生态食品公司”)非法买卖外汇,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随州市中心支局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75.03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随州烈山生态食品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8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注册地位于随县经济开发区。贺华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控人,持股比例为60.00%。

相关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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