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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一男子在假释考验期,未痛改前非,因再犯案,被撤销假释,与前罪并罚。

据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泉,今年47岁,户籍地为东山县。本科文化的他,案发前,无固定职业。曾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云霄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7年9月2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芗城法院一审认定:2019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泉约被害人林某某到漳州市某酒店包厢喝酒至次日凌晨2时50分许。其后,被告人周某泉将处于醉酒状态被害人林某某带至芗城区某宾馆,趁被害人林某某醉酒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偷拍了其与被害人林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及照片。原判认为,被告人周某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遂依法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周某泉的假释,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零二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扣押的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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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周某泉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其不构成强奸罪,请求改判无罪。二审期间周文泉表示对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定罪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悔罪;周文泉的辩护人另提出周文泉投案有主动性和自愿性,属自首。请求改判较轻刑罚。

日前,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周文泉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周某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鉴于周某泉在二审审理期间有新的认罪悔过表现,对其的量刑予以适当调整。最终,漳州中院判处周某泉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零二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以上判决已经由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来源合法公开,内容客观真实。

来源: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 )、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