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杨买如与被申请人王某飞之间借贷关系是由双方签订的转让被申请人王某飞的土地股权份额20%所形成的......因杨买如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2020年6月28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榆林中院”)作出以上裁定。

尚法新闻(ID:zgsbfzzk)注意到,因不服榆林中院(2018)陕08民初197号民事判决,杨买如向该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并驳回王某飞的虚假起诉。故此,才有了文章开头榆林中院作出裁定的一幕。

针对上述裁定,杨买如代理人明确表示,土地转让纠纷是独立法律关系及案由或者诉讼标的;民间借贷纠纷也是独立法律关系及案由或者诉讼标的,两者之间不符合混同条件。榆林中院再次认定“王某飞与杨买如之间借贷关系是由土地股权份额形成的”,等同于认定王某飞故意捏造民间借贷虚假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规范,本案符合虚假诉讼条件。杨买如向榆林市公安局报案无果,榆林中院积极拍卖海富房地产公司资产,可能涉嫌帮助王某飞实现非法占有目的,承担被认定虚假诉讼后执行回转的风险。

榆林中院驳回再审申请

据榆林中院作出的(2020)陕08民申88号民事裁定书显示,杨买如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认定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王某飞的虚假起诉。

对此,榆林中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杨买如与被申请人王某飞之间借贷关系是由双方签订的转让被申请人王某飞的土地股权份额20%所形成的。关于原审送达程序的问题,原审是在由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村委会出具证据证明其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公告送达,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本案是虛假诉讼、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之理由,因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相关规定,裁定驳回杨买如的再审申请。

针对上述裁定,杨买如代理人表示,因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告王某飞起诉的案由并不相符,故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并不认可。

“土地转让纠纷与借贷纠纷无关联性,此案中借据虽然是杨买如写的,但并未收到相关款项。”杨买如代理人告诉尚法新闻(ID:zgsbfzzk),从该案一审判决书、起诉书以及庭审笔录中可以看出,起诉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但判决实体内容为股权转让纠纷,恰好能够说明此案符合虚假诉讼条件。

涉案土地即将被拍卖

据此前尚法新闻(ID:zgsbfzzk)《陕西榆林:1.23亿元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指涉嫌虚假诉讼》报道:2018年7月30日,榆林中院作出的(2018)陕08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买如清偿王某飞借款本金人民币1.23亿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2020年4月20日,榆林中院作出(2020)陕08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债务因王某飞与杨买如购买土地,王某飞将其土地份额转让给杨买如产生,而该土地登记在府谷县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富房地产公司”)的名下,也就是说,海富房地产公司是实际收益者。

裁定书显示,海富房地产公司虽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但该公司的股东是杨买如和其妻子,而杨买如又是该公司的法人,杨买如和海富房地产公司的财产混同。故该公司实质系杨买如的个人融资企业,应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据相关规定,追加海富房地产公司为被执行人。

尚法新闻(ID:zgsbfzzk)在阿里拍卖上发现,榆林中院将于2020年10月26日10时至27日10时至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位于榆林市府谷县新区阴塔村土地一宗(宗地编号:FG-12-09),而此次拍卖标的的所有权人即为海富房地产公司。

拍卖公告显示,该宗土地的起拍价为13325.1844万元,保证金为1000万元,增价幅度10万元。

对于此案的具体进展,尚法新闻(ID:zgsbfzzk)将继续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