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生育政策保险待遇新变化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两部门近日联合印发的《自贡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办法》,我县对生育保险报销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1. 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因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引发合并症或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报销,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中,起付线标准减半,对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到三级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不降低报销比例。经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

2. 参保男职工,其配偶生育时未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已参保但未达到待遇享受条件的,其因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的50%进行报销。

3. 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依旧实行定额支付,支付标准较之前有较大幅度提升: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600元,4—7个月引产的1600元,7个月以上引产的2500元,宫内放置(取出)节育器400元,避孕药皮下埋植(取出)术150元,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输精管吻合术、输卵管结扎术、输卵管吻合术2500元。实际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医疗费用支付。

4. 在未实现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或在自贡市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全额垫付,再持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5. 生育津贴方面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对财政供养人员(含工资来源于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不支付生育津贴,非财政供养人员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照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以上报销政策自2020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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