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及的金额:福建东山华康食品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1,789,809元及利息;山东省鑫银康食品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765,820元及利息。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源包装(咸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因福建东山华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山东省鑫银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拖欠公司货款,向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收到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时间:2020年10月10日

2、诉讼受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3、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华源包装(咸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050007614R

住所:咸宁市咸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一:福建东山华康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660397269Y

住所:福建省东山县西浦镇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一路

被告二:山东省鑫银康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MFUAR08

住所: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阎店楼镇黄庄村

二、诉讼事实和理由及请求内容

(一)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素有业务往来。被告一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分批定作购买货物(金属盖子),每次交易流程一般是双方签订合同,原告再生产交货,交提货地点为原告仓库,原告代办运输,货物规格、价格、数量以实际为准,被告一收货后双方对账、开票、付款。但被告一事后屡次拖延付款,截止2018年12月31日止,经双方询证函对账,被告一尚拖欠原告货款1,789,809元未付(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均未能付款。现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与被告二之间素有业务往来。被告二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分批定作购买货物(金属盖子),每次交易流程一般是双方签订合同,原告再生产交货,交提货地点为原告仓库,原告代办运输,货物规格、价格、数量以实际为准,被告二收货后双方对账、开票、付款。但被告二事后屡次拖延付款,截止2019年6月30日止,经双方询证函对账,被告二尚拖欠原告货款765,820元未付(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二均未能付款。现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货款1,789,80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支付货款765,8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7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本案有关诉讼费用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全部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仲裁,通过法律程序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