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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象山县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0月16日起施行。这是宁波市首个县级层面的自然资源生态修复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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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意见》所称自然资源生态修复,是指矿山、森林、海洋、耕地等自然资源发生损害后,为将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恢复至基线水平,以“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为原则,采取必要措施对山上山下、地上地下、陆地海洋以及流域上下游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意见》提出,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人为破坏、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提升需要进行自然资源修复,主要包括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土地整治与污染修复、森林和平原绿化、海岸线生态环境治理及岛礁、滩涂生态建设等内容,并制定相关内容修复需要达到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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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陆沁 摄

根据《意见》要求,我县首创生态修复项目入库机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并组织专家进行会审协商,明确项目实施路径。对入库项目从项目立项、方案制定、实施验收等方面进行全流程跟踪监管,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确保修复项目圆满完成。

《意见》明确,将生态修复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检查验收不合格、未能按时完成项目实施任务或推诿贻误的镇乡(街道),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或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工作。对符合资金补助政策的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工程参照各相关补助标准给予奖补。同时,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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