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执行工作是法院的工作的难点,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解决好执行难的问题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但是部分案件经法院多方努力,还是不能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客观存在的。“执行不能”这类案件不是法院主动作为、加大力度,就能执行到位的。即使法院使出浑身解术,也可能在短期内或者是永远发现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无财产造成客观“执行不能、标的物灭失 导致“执行不能或者被执行人靠低保、靠他人救济维持生活的,确实没有偿还能力。“执行不能”是无法避免客观存在的,本质上属于申请人即债权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河南省开封市尉氏法院的申请执行人人师某一诉师某二某产生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申请人师某一于2018年向尉氏县法院申请执行。据了解师某二一直尉氏县岗李乡居住,无正式工作,无存款、车辆等高额财产,并且此前以来打工维持生计,家中上有老下有小。获刑事判决后,师某已被执行刑事徒刑,被剥夺自由。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干警利用线上网络查控、现下传统查控等各种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向尉氏县岗李乡乡政府和该村村委会了解,师某二确实家庭贫困,无履行赔偿款的能力,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

2020年5月,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干警张明珠接手案件后,认真摸排案情,此案历经时间长、被执行人涉及特殊主体,这些都透露出案件的执行难度大的信号。执行干警把握内情的基础上展开调查,再次前往该某村委会所在的乡级财政所、银行等各个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账户、财产。同时,张明珠了解到师某二家中父母年迈,无工作能力,更不能以来家庭环境因素来协调该案的执行。遂将案情整理,报告执行指挥中心,将该案列入执行不能案例。

虽然部分案件具有典型的“执行不能”特征,但执行干警秉承着“坚决将涉特殊主体案件消化”的信念主动出击。变瓶颈为抓手,尽一切可能减少执行案件的出现几率。

同时尉氏法院提醒“执行不能”案件的债权人,对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在第一时间采取执行举措,执行过程中会遇见各种突发因素导致“执行不能”,面对长期未结案件亮实招,奋力冲出执行案件“洼地”。确保一些有执行可能的案件“起死回生”,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我们也应该学会正视“执行不能”。

供稿:开封尉氏法院

作者:张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