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乡塘区一家美容院的卫生许可证逾期三个月以上,被西乡塘区卫生计生监督所(以下简称“西乡塘区卫监所”)以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为由顶格处罚2.8万元。美容院不服,起诉至法院,结果在诉讼期间又被加罚2.8万元。

事件:

卫生许可证逾期,拟处罚款2.8万元

10月12日下午,当事人郑先生告诉记者,2000年,他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注册开办一家美容院。去年10月中旬,西乡塘区卫监所工作人员来到店里,称卫生许可证逾期,通知换新证。因新招了几名员工,郑先生叫员工分批体检,计划拿到健康证后再换新证。

去年11月14日上午,西乡塘区卫监所工作人员再次来到店里,称拿旧卫生许可证去写份申请书即可换新证,随后扣走23本VIP客户纸质档案。当天下午,郑先生换得新证。去年11月20日,西乡塘区卫监所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称美容院在卫生许可证逾期期间开展生活美容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已于11月14日立案,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为物证。对此,美容院方拒签字。

“客户档案被扣后,我们不知道客户消费项目是什么、已消费多少次、还有没有余额,美容院无法正常经营。”郑先生说,随后他多次要求西乡塘区卫监所归还,并到西乡塘区以及南宁市卫生健康局进行投诉,无果。今年1月17日,西乡塘区卫监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称拟对美容院罚款2.8万元,他在1月19日提交陈述申辩书请求免于处罚,结果没奏效。

争议:

案件仍在诉讼阶段,相关部门加处罚款

今年3月18日,西乡塘区卫监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美容院自2019年8月3日起,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生活美容服务,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对美容院处罚2.8万元,要求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对此,郑先生不服,他认为美容院只是卫生许可证逾期,营业执照等证照仍在有效期内,并在西乡塘区卫监所检查当天已换得新证,所以,并不算无证经营,不应被顶格处罚。今年4月,他将西乡塘区卫监所起诉到法院。7月20日,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判决。然而,9月25日,此案尚处于诉讼阶段,西乡塘区卫监所又下达一份《催告书》,对美容院加处罚款2.8万元。郑先生认为无法律依据,亦不会缴纳。

10月13日上午,记者来到西乡塘区卫监所办公室以及西乡塘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称相关领导有事去了,叫记者留下手机号。当天下午,西乡塘区卫生健康局一名姓陈的副局长致电记者称,此案已进入诉讼阶段,法院尚未判决,不适合接受采访,等判决后再视情况而定。既然法院尚未判决,卫监所为何又加处罚款?对此,陈副局长称,卫监所有卫监所的理由,已将相关材料交给法院。

律师:

可追缴滞纳金,加处罚款不合法

针对此案,本报南国法援公益律师韦显瑞分析称,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这个所谓的加处罚款就是通常所说的滞纳金。所以,郑先生应先缴纳罚款。如果法院判决他胜诉,西乡塘区卫监所再予以退还;如果郑先生到期不缴纳罚款,西乡塘区卫监所每日可按罚款的百分之三依法追缴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罚款金额。

韦律师称,西乡塘区卫监所给美容院下达《催告书》加处罚款,也是一种处罚措施,从字面上来看,只说是追罚金额,未解释是不是滞纳金,没有“滞纳金”字样,也未注明处罚依据和救济途径(比如当事人不服处罚,可申请复议或者到法院起诉等),所以,这份《催告书》是不规范的。再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同一违法行为不能处罚两次,而此案又处于诉讼期间,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西乡塘区卫监所在诉讼阶段加处罚款,如果这笔罚款不是滞纳金,那么就涉嫌重复罚款,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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