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4日讯(记者 马先震 孙辰炜)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于昨日公示的《关于总局抽检1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显示,本次抽检中发现15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浙江省3家经营单位、2家生产企业、2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其中,知名企业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和上市企业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永辉超市”,601933.SH)旗下公司名列其中。

本次抽检发现,由温州米禾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浙江康恩贝集团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康恩贝玛咖咀嚼片,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该咀嚼片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4日。

金华市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1日向浙江康恩贝集团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并封存企业召回的889瓶该批次产品。经核查,当事人生产大肠菌群不合格的康恩贝玛咖咀嚼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金华市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兰市监案字〔2020〕149号”的决定:责令其整改;没收违法所得40.11元,处罚款8万元,共计罚没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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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次抽检还发现,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销售的黑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嘉兴市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4日向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经核查,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黑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嘉兴市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善市监不处〔2020〕32号”的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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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浙江康恩贝集团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27日,注册资本8000万人民币,丁健雄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公司为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1994年5月,以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上市,股票代码600572)为主要成员企业的康恩贝集团在杭州成立,业务范围包括投资和实业经营,涉足的产业涵盖多个领域,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医药产业为主业,生态农业、保健食品、环保产业为辅的产业体系,集团销售规模逾百亿;位列全国医药工业四十强、全国中药行业十强,是浙江省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浙江最大中药企业和浙江民营企业百强。

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26日,注册资本3.24亿人民币,胡季强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控人,浙江博康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为大股东,持股比例68.84%,胡季强为浙江博康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92.37%。

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14日,负责人为庄景誉。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24日,注册资本1.2亿人民币,官长衡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林小斌为总经理,该公司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永辉超市成立于2001年,总部设在福建省福州市,是中国大陆首批将生鲜农产品引进现代超市的流通企业之一,是中国500强企业之一,2018年销售金额767.67亿元,销售增长率17.4%;门店总数1275家,位居中国连锁百强企业第六位。2018年1月23日,法国零售商家乐福宣布,腾讯与永辉将对家乐福中国进行潜在投资,且家乐福与腾讯已达成在华战略合作协议。2020年7月,2020年《财富》中国500强排行榜发布,永辉超市以848.77亿元排名第119位。永辉超市成立于2001年4月13日,注册资本95.16亿元,于2010年12月15日在上交所挂牌,张轩松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截至2020年6月30日,牛奶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9.13亿股,持股比例19.99%,张轩松为第二大股东,持股14.07亿股,持股比例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