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李长青、石员太、石志敏非法电鱼案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鹰农(渔)罚〔2019〕1号

案件名称

电鱼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李长青、石员太、石志敏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9年8月25日晚在龙虎山景区上清镇火车涵洞附近的泸溪河使用电瓶进行电鱼,捕获小鱼1斤。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2.对当事人李长青处1000元的罚款;3.对当事人石员太处1000元的罚款;4.对当事人石志敏处1000元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3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西省非税收入账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鹰潭市农业农村粮食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9年11月1日

余江区兴发农资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登记批准内容肥料案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鹰农(肥料)罚〔2019〕4号

案件名称

销售不符登记批准内容肥料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余江县兴发农资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622571181247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余银生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9年5月10日从华农连锁(江西)生态肥有限公司通过物流托运“赣佳”牌复合肥料5吨销售。该批肥料包装规格50KG/包,进货价格1950元/吨,销售价格110元/包,已销售了10包,违法所得1100元。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并处罚款11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西省非税收入账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鹰潭市农业农村粮食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9年11月15日

鹰潭市月湖区绿丰农资经营部销售不符登记批准内容肥料案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鹰农(肥料)罚〔2019〕5号

案件名称

销售不符登记批准内容肥料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鹰潭市月湖区绿丰农资经营部

当事人注册号

36060260016942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军太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9年3月16日从上海联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江西联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物流托运“根聚蒂”牌生物有机肥10吨销售。该批肥料包装规格40KG/包,进货价格1150元/吨,销售价格50元/包,已销售3吨,违法所得3750元。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并处罚款7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西省非税收入账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鹰潭市农业农村粮食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9年11月20日

鹰潭市信江新区青娥豆制品厂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鹰农(农产品)罚〔2019〕7号

案件名称

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鹰潭市信江新区青娥豆制品厂

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60604MA36TX7G1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黄河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2019年5月27-28日批次的黄豆芽300斤,按照1元/斤价格批发给鹰潭市高新区艾宝兴蔬菜行、祝国胜食品商行等经销户。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5月27-28日对鹰潭市高新区艾宝兴蔬菜行、祝国胜食品商行进行了产品抽检,经鹰潭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这二家的黄豆芽检验均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豆芽样品均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钠,均超过检出限。2019年7月8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这二家经销户送达了检验报告,这二家经销户当日将检验报告给当事人传阅。三方均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复检。因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本批次黄豆芽检验不合格,经销户后来在与当事人结账时扣除了相应的款项。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西省非税收入账户。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鹰潭市农业农村粮食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9年12月6日

鹰潭市月湖区海清农业技术服务中心门市部经营假农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鹰农(农药)罚〔2020〕01号

案件名称

经营假农药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鹰潭市月湖区海清农业技术服务中心门市部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2020年2月17日进货假农药滋生牌赤霉·乙·芸苔1件(规格为400袋/件,20克/袋),进货价格600元/件,即进价1.5元/袋;销售价格为3元/袋。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246袋,违法所得738元。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照《农药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滋生牌赤霉·乙·芸苔,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738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滋生牌赤霉·乙·芸苔154袋;3.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73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江西非税缴款码信息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5738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鹰潭市农业农村粮食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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