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乡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发布起诉书,被告人赵某成、孟某某帮助他人容留、介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赵某秋帮助他人介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赵某成、孟某某刑事责任,以介绍卖淫罪追究赵某秋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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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成、赵某秋、孟某某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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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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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份,罗某某(另案处理)承包卫辉市**镇**村洗浴中心从事洗浴经营,其中一楼为普通浴池,二楼为桑拿部,罗某某负责洗浴中心的全面工作。2019年1月份以来,罗某某先后为张香某(化名陈陈)、刘某(化名刘云)、李秋某(化名静静)、“小平”等多名卖淫女提供食宿,并安排人员向顾客推介卖淫服务,容留、介绍卖淫女在二楼桑拿部进行卖淫活动,卖淫价格分100元、150元、200元不等,罗某某与卖淫女按四六比例分成。被告人赵某成、赵某秋、孟某某先后受雇于罗某某,帮助其实施容留、介绍卖淫活动,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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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成在罗某某安排下,在二楼吧台负责发放卖淫牌、记账、收取嫖资,并每日汇总卖淫收入、卖淫次数,与卖淫女核对卖淫情况,定期将账单、收取现金交罗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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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 月中旬以来,被告人赵某秋在罗某某安排下,在二楼桑拿部任服务员,负责推介卖淫服务、打扫卫生,如顾客有需要,就通过对讲机呼叫卖淫女,卖淫女按顺序轮流接单卖淫,卖淫交易完成后,赵某秋核实卖淫情况,并记录嫖客房间号、时间等,根据与罗某某的约定,赵某秋还可以从卖淫收入中分得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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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中旬,罗某某陪妻子外出看病,遂安排原负责一楼浴池的被告人孟某某(罗某某妻子姐夫)代其与赵某成对账,赵某成每日将账单、收取的现金交孟某某,孟某某核对后,按六四分成比例,统计各卖淫女应分提成数额并报告罗某某,罗某某直接或通过孟某某再向卖淫女分发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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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1日15时许,公安机关将该卖淫场所查获,当场查获正在实施卖淫嫖娼活动的卖淫女张香某及嫖客臧振某,查抓获卖淫女刘某、李秋某及三名被告人,查获避孕套、账单等物品。其中,根据提取的部分账单及微信记录,该场所仅30日、31日卖淫次数即达11次、5次,卖淫女张香某仅10月1日、21日-28日即得到或应得卖淫分成3387元、2670元,仅30日即卖淫6次卖淫收入750元,刘某10月11-17日卖淫收入分成高达3810元,仅30日即卖淫5次卖淫收入700元。

三名被告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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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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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63********,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住卫辉市**镇**村,因容留、介绍卖淫,2019年11月1日被卫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转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卫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秋,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5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住新乡县**镇***村,因容留、介绍卖淫,2019年11月1日被卫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转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卫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4197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住潢川县***乡**村*****号,因容留、介绍卖淫,2019年11月1日被卫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转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卫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卫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成、赵某秋、孟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6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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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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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证:避孕套(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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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赵某成书写的10月30日、31日记账单等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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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人证言:证人张香某、刘某、臧振某、王永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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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成、赵某秋、孟某某的供述,另案处理同案罗某某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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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成、赵某秋、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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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应当对被起诉人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成、孟某某帮助他人容留、介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赵某秋帮助他人介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赵某成、孟某某刑事责任,以介绍卖淫罪追究赵某秋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赵某秋、孟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均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卫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立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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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赵某成、赵某秋、孟某某现均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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