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陈章采

9月16日,封面新闻《四川高县男子酒后深夜溺亡小河沟,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报道刊出后,引起省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9月18日,宜宾市公安局、高县公安局及高县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约见封面新闻记者,就肖珍莉溺亡事件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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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水域

高县警方:依据事实不予立案

《高县公安局关于肖珍莉非正常死亡调查情况》称,8月17日23时43分许,高县公安局胜天派出所接县局110指令:有群众报案称,在胜天驾校旁有人跳河。值班民警于23时50分许到达现场天堂坝大桥后,与同在现场的沈某、金某将跪卧在岸边浅水区的余某救上岸后,对另一落水者肖某(男,月江镇人,18日凌晨六时后经调查查明为肖珍莉)沿河岸往下游搜寻,因正值汛期河水上涨、水流较急,深夜光线不好、河水浑浊,经搜寻未寻获落水者肖某。18日00时左右,民警向胜天镇人民政府汇报,请政府、村委协助开展人员搜救工作;同时,民警将已经出现颤抖、抽搐等不良反应的余某急送卫生院抢救治疗。胜天镇政府及村委会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后,通过网络查找方式,于18日2时许联系一家专业救援队,该专业救援队连夜从自贡赶到胜天镇,18日6时许到达现场并进行搜救,7时许搜救到肖珍莉,经现场确认已死亡,随即将遗体送殡仪馆,胜天镇政府支付搜救费18000元。

经调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13时许,沈某、韩某、余某、金某等四人在翠屏区牟坪镇钓鱼后,将鱼获拿到金某涛家聚餐,金某涛、沈某二人先后邀约包括余某、肖某在内的共十一人吃饭喝酒。当日23时许,沈某、余某、肖某离开金家前往天堂坝大桥方向。23时30分许,行至天堂坝大桥时,沈某听见余某说想跳河,不想活了。肖某说你敢跳,我就陪你。沈某随后见余某在先,肖某在后跳入河中。此时,韩某(金某妻子)驾车行驶至天堂坝大桥,听见有人落水后打电话报警。

8月18日,高县公安局技术人员在死者家属的见证下,对肖珍莉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意见为肖珍莉系因生前入水死亡。对肖珍莉心血(血液)进行酒精检测,检验结果为送检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结合调查情况和尸体检验鉴定意见,9月15日高县公安局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9月15日当天向死者家属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对于死者当晚事实上确曾饮酒,而警方又未在死者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的疑问,高县警方最终未能给出一个明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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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珍莉和儿子

胜天镇政府:当晚组织10余人沿河搜救

应封面新闻记者请求,胜天镇政府于9月18日出具了《关于对肖珍莉开展搜救及后续工作情况的说明》。

说明称,8月18日凌晨0时许,胜天镇政府镇长唐宇接到镇派出所所长赖志斌报告,胜天镇天堂坝大桥处有人落水,请求组织人员紧急搜救。唐宇立即组织镇村干部10余人赶到现场河道展开搜救。但由于当晚降雨较大,深夜能见度很低,河水水流较急且可能继续上涨,镇内又无专业搜救人员,为确保参加搜救的镇村干部安全,于是采用持手电、竹竿等工具在沿河两岸进行搜救,上下游搜救距离约为100米,搜救工作一直持续到凌晨2:00左右,依然没有任何发现。

通过网络查询,紧急联系到四川龙腾潜水公司连夜赶往现场搜救(约定搜救费用为18000元,由胜天镇人民政府垫付),在四川龙腾潜水公司专业搜救人员赶到之前,镇村干部们继续开展搜救工作。8月18日早上6:30左右,四川龙腾潜水公司专业搜救人员赶到现场;6:50左右下水搜救,7:20在水下找到落水者肖珍莉,搜救上岸后经胜天镇卫生院医生确认已死亡,随即由镇政府组织将其送往高县殡仪馆,并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9月2日,高县公安局、胜天镇政府、胜天镇派出所等单位人员与死者家属见面,镇派出所向死者家属通报了有关情况,镇政法委员罗雨、镇法律顾问李勇、司法所所长冯磊、安办主任左星宏参会并向死者家属表示,镇村将全力协助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截至目前,镇村干部已通过适当方式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对其提出的有关诉求积极协调回应。

搜救人员:死者被河底淤泥所陷

9月20日,封面新闻记者联系上当晚赶到现场,从水下打捞出肖珍莉尸体的四川龙腾水下作业有限公司救援人员刘师傅。拥有20多年水下救援经验的刘师傅说,现场水深大约3米多点,事故水域面积大约20多平方米。当他潜入水下后,发现死者双脚陷入水底淤泥中大约20多厘米,“估计是直立入水导致。”

刘师傅称,他将死者从河底淤泥中拔出都费了很大的劲,大约花了10多分钟。“这种情况下死者成功自救的可能不大。”

那么,当晚在岸上搜寻的政府工作人员有没有可能发现水下的肖珍莉?刘师傅认为,根据当时河水的浑浊程度来看,很难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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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家就在那里。”李梅说。

死者家属: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另据了解,肖珍莉妻子李梅9月20日已经向高县公安局提起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书》质疑:根据当时在场证人证明和李梅亲眼所见以及公安机关调查笔录,案发当晚,肖珍莉与十余人共同吃饭喝酒,而高县公安局胜天派出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却告知申请人肖珍莉血液中并无乙醇成分,是公安机关在作假?还是鉴定机构在隐瞒事实真相?难道送检的血液不是肖珍莉的?

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存在重重疑点,不能排除刑事犯罪的嫌疑,高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应予以纠正,对肖珍莉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此前报道

四川高县男子酒后深夜溺亡小河沟,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到9月17日,四川高县胜天男子肖珍莉在一条小河沟里溺亡一个月了。

在这一个月里,肖珍莉的家属穷尽一切方式,想要弄清楚37岁的他被一条小河沟夺走生命的真相。

到9月15日,他们先后收到高县警方三份通知书,不仅没有接近真相,反而越来越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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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珍莉父母在派出所门口

三份通知书,家属很迷惑

四川高县胜天镇,一条小河沟弯弯曲曲绕着场镇而过,流到下游汇入长江第一支流南广河。这一带的小地名叫天堂坝,当地人称这条河沟叫天堂坝河。

一条公路桥胜天大桥横跨河沟。桥下的河沟宽约七八米,即使是涨水的时候也不过10米左右,深度约两到三米。

8月17日深夜,37岁的胜天男子肖珍莉,应朋友邀约在桥头公路边一户姓金的人家饮酒后来到桥上,和同行男子余某西先后从桥上坠入河里。

接到报警后,胜天镇派出所赶到现场,将余某西从河里救起。但肖珍莉却在河里呆了一个整夜,直到第二天早上,派出所组织专业打捞人员,从桥下打捞出他的尸体。

面对死者家属对肖珍莉死因的追问,高县公安局9月2日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称:“肖珍莉系因生前入水死亡。”

9月15日,在肖珍莉溺亡事件发生近一个月时,家属收到高县公安局两份通知书:

高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表示:“肖珍莉家属于2020年09月14日提出控告的肖珍莉落水死亡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高县公安局《鉴定意见书通知书》“高公(胜)鉴通字[2020]021号”则告知家属:“我局聘请有关人员,对肖珍莉血液进行了乙醇成分及其浓度鉴定,鉴定意见是送检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这起溺水死亡事件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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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珍莉生前是一个开朗的人

丈夫深夜溺亡,妻子苦求真相

李梅,33岁,胜天镇流米村居民,和肖珍莉结婚11年,育有一子6岁。

8月17日下午5点多,肖珍莉接到朋友沈某强电话,邀约去胜天大桥桥头金家喝酒。因之前约好,肖珍莉带着李梅和儿子先去了在胜天街上朋友赖强家吃晚饭。李梅说,期间多次接到沈某强电话来催。当晚8点多,一家人又来到胜天大桥桥头边金家。

“之所以要去金家喝酒,是因为我老公在金家旁边修乡村公路,材料和工具存放在金家,和金家商量好公路修完后付五百元场地费。”李梅说,因儿子要睡觉,她在快到9点左右带着儿子回了家。

当晚,肖珍莉没有回家。

8月18日早上,李梅接到丈夫工友电话,称联系不上肖珍莉。李梅立即多次拨打丈夫电话无人接听。于是带了丈夫衣服上街去找他。“路过金家时我便问他们,都说不知道。”

直到来到场镇桫椤新城茶馆,才从朋友口中得知,早上派出所组织人员在胜天大桥下天堂坝河里打捞出一具尸体,正是肖珍莉。

如雷轰顶的李梅在朋友陪同下前往胜天镇派出所了解情况,确认了丈夫溺亡的事实。随后,李梅被带往高县殡仪馆,看到已经阴阳相隔的肖珍莉。

陪同李梅前往殡仪馆的姐夫骆学兵、肖珍莉的朋友程旭东等人称,死者拳头紧握,两方手臂皆有多处擦伤,右腿根部有两处大面积擦伤,右脸肿大,有明显拳头大瘀斑伤,颈部至头部呈暗紫色。

亲属现场目睹了法医对肖珍莉进行尸检,“我们发现腹腔无积水,只有胸腔有少量积液,喉咙气管有少许河沙,鼻流血不停。”

“他究竟是自己跳下去还是被人推下去的?为啥当晚赶到现场的派出所只救了余某西?”李梅开始了对丈夫死亡真相的追问。

疑点一:死者手机有没有入水?

李梅说,她在殡仪馆痛心地抚摸丈夫的尸体时,意外地在丈夫裤兜里摸出了他的手机。

这是一款OPPO手机,李梅打开屏幕发现手机完全可以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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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珍莉的手机至今可以正常使用

通话记录显示,8月17日晚10点21分拨打过同桌饮酒的沈某伟电话,10点58分反复拨打过沈某强电话,前面几个关于沈某强的记录是未接通,最后一个通话记录显示通话一分多钟。

这是肖珍莉生前最后拨打的一次电话。

李梅称,胜天镇派出所告知她接到报警的时间是8月17日晚11点41分。和肖珍莉最后一次拨打电话相距50分钟左右。

直到现在,这部从理论上应该随着死者在河沟里面浸泡了整夜的手机,依然能够正常使用。

李梅曾就此向胜天镇派出所提出疑问,未能得到明确的答复。

疑点二:两人入水为啥只救起一人?

事发后胜天镇派出所对当晚参与饮酒的人一一进行调查。李梅和舅舅曾坤华、姐夫骆学兵找到在派出所接受调查后的余某西、沈某强,一起来到肖珍莉落水处,试图还原当晚的过程。

余某西称当晚喝完酒后,一群人前前后后走出金家。他、肖珍莉及沈某强走到桥上时,自己想到老婆在闹离婚,又欠了几十万外债,一时冲动就从桥中间纵身一跃跳了下去,被河里的竹子挡了一下,他抓住了河面的竹子,弹了一下导致屁股和腰受伤。余某西声称自己知道肖珍莉也跳了下来,后就失去意识。

沈某强则称目睹余某西和肖珍莉先后从桥上跳下,自己顺着桥头的陡坡下到河边试图去救人,但未能成功。

当派出所接到报警赶到后,沈某强是否告诉警方河里是两个人?沈某强先说告诉了警方河里有两个人,后来又说“记不清了”。

李梅等人提供的一段家属在派出所和警方对话长达1小时46分钟的录音中,李梅等人多次就当晚警方赶到现场后究竟确认河里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提出质疑,均未有明确答复。

可以确认的事实是,当警方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展开救援后,当场将先从桥上跳到河里的余某西救起。而紧跟着余某西跳到河里的肖珍莉,则直到第二天早上才被专业救援人员打捞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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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河沟水深两米多

9月8日,封面新闻记者赶赴胜天镇,在李梅和骆学兵带领下来到事发现场。

骆学兵比划着说,余某西和肖珍莉从大桥上游方栏杆处入水。桥面为两车道,宽度不过六七米。肖珍莉打捞出水处位于大桥下游栏杆下方,离他落水处仅仅一个桥面的距离。

骆学兵用竹竿伸到河底,目测水深约两米。“考虑到事发当天下了雨,水比现在要深点,但不会超过3米,河面宽度也不会超过10米。”事发第二天就来过现场的骆学兵说。

肖珍莉打捞出水的河段有一大堆倒下的竹枝构成的漂浮物挡住了半个河面。骆学兵说,这堆竹枝事发时就在这里。经过大半个月,竹枝依然没有被冲走,牢牢地挡住半个河面。“他完全可以依靠这堆竹枝爬上岸来。”

肖珍莉父亲肖达林说,肖珍莉儿时上学需要跨过一条小河沟。“夏天涨大水的时候,他总是凫水过河去上学。这条河淹不死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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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珍莉儿时常凫水过河上学

封面新闻记者反复拨打事发当晚在场的关键人物沈某强电话,均无法接通。余某西则向李梅声称自己在昆明,封面新闻记者多次拨打他的电话,每次都被掐断。

疑点三:死者当晚究竟喝没喝酒?

和肖珍莉交好多年的程旭东、袁光前、赖强等人称,他们和“肖二哥”(肖珍莉排行老二)常在一起喝酒,“他的酒量至少有七八两(白酒)。”

作为连襟兄弟,骆学兵和肖珍莉一起喝酒难以计数,“反正只要我回到胜天来,都要一起喝酒。”骆学兵称,肖珍莉喝七八两酒属正常状态。“他还有一个优点,酒后不乱性,不吵不闹。即使有时超量了,就安安静静地去睡了。”

那么,事发当晚肖珍莉究竟喝了多少酒?是否喝醉呢?

肖珍莉去金家之前先在街上赖强家吃饭。赖强说,肖二哥喝了一瓶多啤酒就接到电话走了。

李梅在胜天镇派出所抄录了当晚参与喝酒的人员名单,共计11人:金某涛、沈某强、沈某伟、韩某学、余某西、罗某、李某文、唐某1、唐某2、雷某、肖珍莉。

封面新闻记者致电当晚的主人金某涛,金某涛称自己不在当地。对于当晚喝酒的情况,金某涛称是因为钓了一些鱼,约了几个朋友来吃饭。他与肖二哥并不熟悉,是沈某强邀约的肖二哥。当晚11人总共喝了两斤白酒,“一个人就一杯(二两钢化杯),然后又喝了两三瓶啤酒。大家都没醉。”至于肖珍莉究竟喝没喝醉,金某涛称他与肖珍莉并不熟悉,不知道他的酒量。

金某涛称,肖珍莉等人离开他家后他就进门休息了,不知道后来发生在家门口桥上的事情。

但李梅从派出所得到的消息是,当晚向派出所报警的正是金某涛的妻子。

封面新闻记者先后找到当晚参与酒局的罗某、雷某,两人均称自己没有等到众人喝完就提前离开了。二人均证实当晚确实一桌人总共只喝了两斤白酒,至于后来喝了多少啤酒不清楚。

胜天镇街上“老邻居超市”老板证实,当晚9点50分左右,肖珍莉骑着电瓶车和沈某伟来到超市买了两箱啤酒,并一人买了一罐红牛当场喝下。然后骑着电瓶车向胜天大桥方向走了。“两个人都很正常,看不出喝醉了。”

沈某伟接受封面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说,买了酒回去没多久他就提前离开了。后来发生的事他还是第二天才知道的。

但是,不管肖珍莉当晚是否喝醉,确曾饮酒是所有人均可证明的事实。而高县公安局的鉴定意见书称“送检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完全推翻了上述人员讲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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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饮酒的金家就在桥头

疑点四:刑事案件还是意外事故?

家属认为,肖珍莉之死疑点重重,存在被人谋害的可能。

“除了落水的时候可能擦伤至外地,肖珍莉从落水处到打捞处不过10来米,他的尸体上这么多伤是如何来的?”李梅认为,丈夫在当地做政府工程,承揽了公路、水利设施及流米寺旅游客栈等,“肯定得罪了同时想要承揽这些工程的人。”

收到高县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李梅决定聘请律师,对鉴定意见书和不予立案通知书提出申请复议。

采访过程中,封面新闻记者致电胜天镇派出所所长赖智斌(音)提出采访请求,赖智斌要求记者联系高县公安局政工室。随后记者与高县公安局政工室负责人联系,答复要先汇报领导后回复。9月10日,封面新闻记者向高县公安局发去《采访函》,提出三个采访问题请求回复:一,事发当晚基本情况;二,肖珍莉尸检情况和结论;三,胜天镇派出所对这起事件的认定。

截止9月16日中午,封面新闻记者未能得到高县公安局回复。

律师观点:当晚为何只救起一人是关键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刚律师表示,本案属非正常死亡事件,所谓非正常死亡事件,是指公民因生理健康原因自然死亡以外的,依法需要公安机关查明死亡性质的死亡事件。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置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进行办理。公民非正常死亡后,查清死亡原因并告知家属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此案的关键在于:第一,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第二,如是民事案件,同桌饮酒的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郭刚说,综合采访了解的情况,肖珍莉死亡事件最大的疑点在于:目睹两个人落水的沈某强是否向警方告知落水是两人?警方当晚能否确认落水人数?

如果沈某强告知了警方是两人落水,那么警方当晚在救起余某西后,应当采取措施尽力救援尚在河里的肖珍莉。如果警方明知肖珍莉还在河里,在救起余某西后放弃救援,则警方存在失职,应当追究责任。

但是,如果沈某强明知两人落水而有意向警方隐瞒了肖珍莉还在河里的信息,则沈某强就存在刑事犯罪的嫌疑。警方应对其予以立案侦查。

郭刚律师认为,现警方已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如家属对此不服,可依法向宜宾市公安局或高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送检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的鉴定意见书,因与相关人员的陈述明显矛盾,家属可提出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申请。肖珍莉死亡事件如属于民事案件,则当晚组织、邀约、参加饮酒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所有人员,都应当根据责任大小对肖珍莉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组织者和邀约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