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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公告

  • 时间:2018年6月5日(星期二)上午10:00

  • 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

  •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林文学

  • 出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孟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何东宁

  • 发布内容:发布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通报全国法院执行工作最新进展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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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实录

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林文学]: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公布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我们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首先请何东宁副局长宣布典型案例。

[何东宁]:

我宣布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0起典型案例

[何东宁]:

案例一: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曹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作出的(2013)正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曹某某赔偿李某因提供劳务而遭受人身损害赔偿的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曹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李某于2014年3月向正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某某与李某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曹某某先后共计履行了10万元后,尚余10余万元一直未履行。

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明,正安县城建设工程指挥部于2013年7月拆迁被执行人曹某某的房屋433.50㎡,门面101.64㎡,拆迁返还住房4套、门面3间。2014年5月28日法院查封了曹某某安置房一套。为逃避债务履行,曹某某与贾某某于2014年8月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所有返还房产均归贾某某所有。2014年12月曹某某、贾某某与向某某夫妇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法院查封的住房以20.50万元转让给向某某。其后,曹某某继续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下落不明,致使该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

正安县法院遂将曹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正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被执行人曹某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正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当天被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的前妻贾某某于2017年4月5日主动到法院交纳了欠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7年8月8日正安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以和妻子协议离婚的方法,将其名下全部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并私自将法院查封的房产予以出售,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促使被执行人的前妻主动帮助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债务,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何东宁]:

案例二:施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施某某系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昌缘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昌缘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12年10月,因工地需搭建大棚种植,昌缘合作社和赵某签订了瓜菜大棚施工合同。后在结算工程款的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赵某将昌缘合作社起诉至法院,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下称昌江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昌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判令昌缘合作社支付赵某工程款1003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昌缘合作社上诉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海南二中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昌缘合作社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赵某向昌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查,在大棚建成后,昌缘合作社曾向昌江县农业局申报农业大棚补贴,并从昌江县财政领取大棚补贴款3226800元,具有履行能力。昌江法院立案执行后,向昌缘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昌缘合作社仍拒不履行义务,且拒绝申报财产。执行法院遂依法查封昌缘合作社位于昌江县海尾镇双塘村的270亩土地经营权及地上的瓜菜大棚及相关设施。施某某擅自决定将已查封的上述土地及设施予以处置,部分出租给他人种植,部分大棚用于自己种植,所得租金及种植收益拒绝上缴法院。针对昌缘合作社及施某某的以上拒执行为,昌江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对施某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措施。拘留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

执行法院遂将施某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昌江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施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昌缘合作社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绝申报财产,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而且其法定代表人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遭受较大损失,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施某某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单位实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对施某某定罪并判处实刑,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拒执罪的严厉打击,对于在单位犯罪中依法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也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何东宁]:

案例三:李某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彬为其堂哥李某有与罗某签订的鱼饲料买卖合同提供担保。后因李某有未按期支付货款,罗某于2015年2月将李某彬、李某有诉至法院。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立案后,对李某彬经营的鱼池及池中价值35万元的鱼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肇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判令李某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罗某饲料款33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彬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罗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依法向李某彬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李某彬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又拒绝申报财产,并将已被查封的鱼池中价值35万元的活鱼卖掉后携款逃走,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肇东市人民法院将李某彬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肇东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6年9月5日将李某彬抓获,依法予以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16日以被告人李某彬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彬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擅自将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出卖,亦未将价款交给人民法院保存或给付申请执行人,又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告人李某彬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擅自将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出卖并携款外逃,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作出判决,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对此种抗拒执行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何东宁]:

案例四: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湘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越公司”)与林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贺某某、林某某支付湘越公司货款22.3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湘潭中院指定湘潭县法院执行。执行法官向贺某某、林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林某某始终未履行,且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2013年7月9日、2013年7月24日,因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湘潭县法院对被执行人林某某两次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湘越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湘潭县公安局报案,要求以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立案,湘潭县公安局经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2015年11月10日,湘越公司向湘潭县法院提起自诉。湘潭县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决定对林某某予以逮捕,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2016年4月,湘潭县法院对林某某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发现在法院执行期间林某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发生存取款交易一百多次,其中存款流水累计131719.84元。

湘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也不申报财产情况,被两次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5)湘0321刑初00391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林某某不服,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湘潭中院以(2016)湘03刑终字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多次发生存取款行为,累计存入金额达人民币13万余元。但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未做任何履行,且不按要求申报财产情况,经两次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刑事自诉并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法律尊严。

[何东宁]:

案例五: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临安市人民法院(2013)杭临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符某某与被告操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周某某、操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符某某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48000元。同年7月24日,临安市人民法院向被告周某某、操某某夫妇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因被告周某某、操某某拒收民事判决书,法院工作人员依法留置送达。同年8月8日,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因被告周某某、操某某未履行支付义务,经符某某申请,临安市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同年11月5日作出查封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位于临安市高虹镇高乐村大坞龙67号土地的执行裁定书。2014年3月31日,被执行人周某某在明知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将高虹镇高乐村大坞龙67号土地、厂房及小山头的土地等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施某,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致使临安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临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拒收民事判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法院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措施的情况下,私自转让查封财产并将转让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和个人消费,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行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侦查、起诉和审判,有效打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何东宁]:

案例六:肖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曾某某借款人民币285万元,后未及时偿还。曾某某遂向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4年5月29日申请财产保全。西湖区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对肖某某存于南昌市洪都中大道14号仓库的自行车、电动车进行了查封。

2014年7月10日,在西湖区法院主持下,肖某某与曾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肖某某未在确定的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曾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执行法院向肖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肖某某不配合执行。2014年8月肖某某私自将其被法院查封的二千多辆自行车拖走,并对自行车进行变卖和私自处理,用以偿还其所欠案外人胡某某部分债务。肖某某未将上述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行为告知西湖区人民法院,也未将变卖自行车所得款项打入西湖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并将原有手机关机后出逃,致使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的债权无法执行到位。

2016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院提起公诉,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本案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私自变卖,并将变卖所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执行,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由于本案执行依据是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行为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惩治了此种抗拒执行的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

[何东宁]:

案例七: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徐某某系平湖市绿洁再生油脂加工厂(下称绿洁油脂厂)的法定代表人。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陆某某诉徐某某、绿洁油脂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响民初字第01557号民事调解书:徐某某及绿洁油脂厂于2015年9月10日前给付陆某某投资款8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因徐某某及绿洁油脂厂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陆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响水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徐某某代表绿洁油脂厂与平湖市林埭新市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就绿洁油脂厂的拆迁补偿签订协议,约定平湖市林埭新市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补偿绿洁油脂厂的款项合计224.7773万元,该款项分两笔先后转入徐某某个人银行卡内,徐某某分别及时取现。

2016年5月10日,响水县法院作出(2015)响执字第013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徐某某、绿洁油脂厂偿还陆某某投资款80万元,徐某某拒绝签收该执行裁定书。2016年5月11日,该院要求徐某某对其个人财产情况进行申报,徐某某对其领取的拆迁补偿款的去向作出虚假申报。2016年9月21日、10月5日,因徐某某仍拒不执行裁定,分别被响水县法院拘留十五日,但徐某某仍拒不执行裁定。

响水县法院将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对于徐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响水县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盐城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在执行过程中获得大额拆迁补偿款,但其将拆迁款取走,不用于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同时虚假申报个人财产,在执行法院对其实施两次拘留后仍不履行,属于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响水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密切配合,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公开宣判,起到很好惩治与警示效果。

[何东宁]:

案例八:藏某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原告于某某、袁某芳、袁某雪、袁某飞与被告藏某稳、杨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房民初字1198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藏某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于某某、袁某芳、袁某雪、袁某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2万元,被告杨某、刘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藏某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外,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于某某、袁某芳、袁某雪、袁某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02023元。判决生效后,于某某、袁某芳、袁某雪、袁某飞向房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间杨某已缴纳执行案款人民币12万元。在强制执行期间,执行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前往户籍地等方式查找藏某稳,均未能与其取得联系。

2015年8月21日,藏某稳与北京京西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北京高端制造业基地04街区01地块项目工程征地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2015年10月14日,藏某稳的北京银行账户收到拆迁款人民币53.86万元。次日,藏某稳将上述款项中的人民币40万元转入其妹妹臧某莲的北京银行账户,并将剩余人民币13.86万元全部现金支取。

2017年6月,在多位律师的见证下,袁某飞等人就藏某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但并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7年6月28日,袁某飞等人以藏某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提交了律师见证书,用以证实自诉人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予受理。该院经核实律师见证书后,确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属实,依法立案。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藏某稳亲属应其要求已代为缴纳执行案款人民币205 088元,被告人藏某稳对此事表示认可。

房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藏某稳在获得足以执行生效判决的拆迁款后,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致使判决长达三年无法执行,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及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判决宣告前积极缴纳执行案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宽处罚。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藏某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藏某稳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隐匿行踪,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时,尽管公安机关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但人民法院根据律师见证书等证据确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事实,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自诉,及时审理,依法判决,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

[何东宁]:

案例九:陈某、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9日,陈某驾驶闽BU8351小型普通客车在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龙山村路段将行人柯某、陈某崇撞倒致伤,形成纠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荔城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分别作出(2014)荔民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书、(2014)荔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被告陈某赔偿柯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9070.95元,赔偿陈某崇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5514.92元,判决均于2014年11月4日发生法院效力。

判决生效后,陈某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陈某崇、柯某分别于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4日向荔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荔城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荔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陈某仍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荔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陈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法院进一步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某为保全名下房屋,伙同其母亲徐某某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位于莆田市涵江区霞徐片区A3幢108的安置房及A2#地下室56号柴火间以人民币1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徐某某,且未实际交付房款。2015年1月4日,被执行人陈某、徐某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案外人徐某某转移房屋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荔城法院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依法对陈某、徐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在此期间,被执行人陈某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申请人柯某、陈某崇于2016年11月30日向荔城法院书面申请执行结案。2017年4月26日,荔城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作出(2017)闽0304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陈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逃避履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不仅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外人也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惩治了此种恶意串通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何东宁]:

案例十:重庆蓉泰塑胶有限公司、刘某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重庆翔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翔宇公司)与重庆蓉泰塑胶有限公司(下称蓉泰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一审,蓉泰公司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蓉泰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翔宇公司工程款1424801.2元及利息。2015年11月10日因蓉泰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翔宇公司向合川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合川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某设传至法院,告知其翔宇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况及蓉泰公司要如实申报财产等义务,并对公司账户采取了查封措施。但蓉泰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仍未履行义务。2015年12月10日,刘某设与案外人林渝公司协商好后,指派公司员工冯某某与林渝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以364607元的价格将公司某厂房租赁给林渝公司使用三年。后刘某设在明知蓉泰公司和自己私人账户均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指示林渝公司将此笔租房款转至其子刘某彬的账户,后取出挪作他用,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合川区法院将被执行人蓉泰公司及刘某设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合川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月21日刘某设主动向合川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审理过程中,蓉泰公司及刘某设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2017年4月17日,合川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蓉泰公司及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设对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刘某设有自首情节,且蓉泰公司主动履行部分义务,决定对蓉泰公司及刘某设从轻处罚,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单位蓉泰公司判处罚金10万元,对刘某设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蓉泰公司及公司负责人刘某设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明知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将本应进入公司账户的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挪作他用,隐匿公司财产,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属于单位构成拒执罪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并分别判处刑罚,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单位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

[林文学]:

谢谢何局长。下面请孟局长向大家介绍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工作情况。

[孟祥]: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刚才,我们发布了10起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孟祥]:

切实解决执行难,落实党中央的部署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让执行不难成为常态,这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与担当。执行难问题的产生长期存在,是各种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在司法环节的集中体现。其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法实施拒执犯罪,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方面。拒执犯罪作为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不仅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侵害社会诚信体系大厦的基础。因此,人民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始终将依法打击拒执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采取了系列措施。

[孟祥]:

我们的做法主要有:一是开展集中惩治拒执罪专项行动,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建立和落实公检法协同打击机制,保持打击拒执罪的高压态势。从2015年1月至今年4月份,全国法院对拒执罪被告人共判处刑罚8687人。充分发挥了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在教育被执行人及社会公众,促进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依法畅通诉讼渠道,确保对拒执罪精准高效打击。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拒执罪的追诉由以往的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通过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自诉权,发挥申请执行人在追究拒执犯罪中的主动作用,促进精准、高效地打击拒执罪。在全国审理的拒执罪案件中,自诉案件的比重逐年加大。三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教育、预防功能。对于拒执犯罪情节严重,刑事追究程序已经启动后被执行人仍然抗拒执行,态度恶劣的,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被执行人能及时悔悟并积极履行的,依法给予宽大处理,判处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通过区别对待,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的选择,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四是定期公布拒执罪典型案例,在全社会营造惩治拒执罪的强大舆论氛围。全国法院通过各种形式对打击拒执罪成果进行了泛、深入的宣传,有效扩大了惩处拒执犯罪的法律与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定期公布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拒执罪构成要件与量刑标准,为人民法院准确打击拒执罪提供示范和指导。

[孟祥]:

此次公布的10起案例,经过下级法院报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筛选评审确定,具有典型性与代表性。从诉讼程序上看,既有公诉案件也有自诉案件,对于准确把握拒执罪的两种追诉途径,特别是其中自诉案件的立案受理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被告人的行为特征看,有的属于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有的属于非法处置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有的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妨害执行;有的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被告人的行为特征均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拒执罪典型行为方式。从犯罪主体而言,既有自然人犯罪,也有单位犯罪,还有因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妨害执行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从量刑结果看,有的被告人因在判决宣告前积极缴纳执行案款,确有悔罪表现而被判处轻刑或适用缓刑;有的被告人则因始终抗拒执行、不思悔改而被判处实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重在推动执行、重在预防教育的刑罚适用目的。

[孟祥]:

此次10起典型案例的集中公布,向全社会进一步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同时进一步指导各地法院准确高效地打击拒执犯罪,推动形成对拒执行为的强大威慑力。诚实守信是基本道德准则,执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每一位被执行人都要敬畏法律,力诫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避免在被依法强制执行的同时面临刑罚的处罚。

[孟祥]:

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已进入决战决胜的关键时刻。人民法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一性两化”总体思路,打出破解执行难的“组合拳”。在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中,刑罚措施决不能缺位,也绝不会缺位。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支持各级法院依法惩治拒执犯罪,进一步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充分发挥刑事制裁措施在提升执行工作权威、推动解决执行难、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谢谢大家!

[林文学]:

谢谢孟局长。下面请各位记者结合今天发布的内容提问。

[中国法院手机电视记者]:

能否请发言人再具体介绍一下我们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罪的具体情况。谢谢。

[孟祥]:

我来回答记者这个问题。就具体的统计数据看,全国法院从2015年到2018年1—4月期间统计数据是这样。全国法院2015年对拒执罪被告人判处刑罚的是1097人,2016年是1912人,2017年是4457人,2018年1—4月判处1221人。应该说,因拒执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数,随着这几年工作的推进逐年也在上升,这其中有新的执行案件逐年增多的问题,也有下大气力清理历史积案的力度加大等原因有关。但是这和我们打击拒执罪,不断增强无疑是有重要的关系。特别是最高法院和公安部、最高检开展联合整治拒执罪的专项行动之后,各级法院和公安、检察部门逐步形成了协同打击长效机制,将打击拒执罪变为常态化的工作,力度不断地在加大,推进工作也非常顺利,效果不断显现。

2015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拒执罪的公诉与自诉并行的模式,也进一步畅通了对拒执罪的追究渠道。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拒执罪的案件也出现了明显的上升趋势。刑罚对于破解执行难会越来越发挥出重要的作用。这一点效果我们都已经看到了。谢谢!

[工人日报记者]:

刚刚我们也提到拒执罪的追诉有两种模式,我的问题是在追究拒执犯罪中,公诉转自诉的程序衔接上还有哪些难点,人民法院该如何应对?谢谢。

[何东宁]:

目前对于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者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在审查决定立案的期限上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出现了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控告或者是人民法院移送的拒执罪线索长时间不予答复,实践当中也出现了公安机关对于当事人的控告不接受材料的情形。这些问题导致追究拒执罪的程序不畅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拒执罪精准打击和高效打击,全国有部分法院已经向最高法院请示,最高法院已经明确,公安机关对于申请执行人控告的事实或者法院移送的拒执罪的线索,在接受材料后60日不答复的,可以由当事人提起自诉。谢谢!

[人民法院报记者]:

目前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罪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

[何东宁]:

目前注意这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注重形成和落实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配合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在证据标准、适用法律上取得共识,凝聚惩治拒执犯罪合力。二是要充分利用自诉机制,对于公诉程序受阻的,根据法律规定积极引导当事人自诉,将公诉与自诉并行模式的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三是要始终把案件的质量放在首位,确保对拒执罪的准确打击。我们今天公布的典型案例,目的之一也是要帮助下级法院准确的把握拒执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把握好证据关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关键,执行部门要注意收集和固定涉及到拒执罪的证据,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追诉,当事人自诉,以及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审理拒执罪案件提供支持。公平正义在拒执罪刑事案件中同样要得到充分体现。谢谢!

[南方都市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刚才您也提到我们发布的10起典型案例对于拒执罪立案受理标准有一个指导性的意义,请教我们目前司法实践当中拒执罪的立案受理标准是否明细,是如何确定的?谢谢。

[孟祥]:

关于这位记者的提问,刚才我在发言稿当中已经谈到一些。就具体的标准,按照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立案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刚才我们已经提到,目前主要是在标准把握方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去落实。公安机关为什么在接受材料、决定立案、移送起诉过程当中会与其他司法机关产生不一致的认识,导致公诉追究程序不畅,使案件推进工作滞留在某一个环节?其实标准明确,只是在适用标准方面,在理解方面需要进一步通过不断地司法实践,以加深对这些标准的理解和把握。这不仅是我们下面三级法院在具体实践中要如何总结经验的问题,同时还涉及公安、检察机关也要进一步就证据标准、法律适用问题加强研究,共同推动形成共识。针对一些特殊问题、特殊情况更要重点研究。我们最高法院的任务是不断总结这些司法实践的问题,及时做出调整。像刚才何副局长通报的如果公安机关在接受材料60日之内不移送,我们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启动自诉,自诉以后,根据当事人掌握材料,能否受理自诉案件,这里还有一个证据标准的审查问题,在这里不展开说。谢谢!

[人民公安报记者]:

请各位发言人,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能不应该就一家机关或者部门进行,需要各个部门通力合作,您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中能起到哪些重要的作用?谢谢。

[孟祥]:

我们在打击拒执罪方面,首先是以公诉为主,这是我们的主渠道。追究拒执犯罪,促进解决执行难,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公安机关通过公权力,通过我们正常的公诉渠道来实现。当事人自诉形式是公诉的补充,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畅通追究渠道而采取的补充措施,另一种并行的措施,也是为了快速推进对拒执罪的准确高效打击。在这方面,我们一直倡导首先通过公诉机关追究犯罪。公诉能发挥公安在侦查犯罪方面的职能作用和优势,他们比当事人在收集固定证据上更具有明显优势。同时,公诉能够形成更好的影响力。公检法三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打击拒执行为,倡导社会诚信,这个作用肯定比自诉中只有法院一家参与的情形更有力。

[林文学]:

感谢各位记者朋友。今天上午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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