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规定不公平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并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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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因是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在《小鹏汽车购买协议》中规定,“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解决该等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就算消费者不服,也不能再到法院起诉。但小鹏汽车的协议中却规定了消费者只能够通过仲裁这一种方式进行解决。

其次,仲裁原本不实行地域管辖,双方可以协议选择。但受小鹏汽车与消费者签订的格式条款限定,消费者必须前往广州进行仲裁,如果落在实处,维权的消费者除去时间人力成本,光是食宿机票都要花上一笔,可以说这一规定大大提高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经济日报对此进行了点名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禁止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落实消法,监管部门应督促企业整改格式条款里的“不平等条约”,司法机关也应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最为关键的是,相关经营者应珍惜品牌声誉,拿出诚意,别再让“上帝”为合同里的套路叫苦了。

据悉,小鹏汽车成立于2014年,总部位于广州,中国领先的智能电动汽车公司,是广州橙行智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互联网电动汽车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