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28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 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规定》明确,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及公共场所违反法律法规使用人脸识别属侵权行为。

具体来看,《规定》第二条提到,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是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是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是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是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是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是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是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中新经纬客户端注意到,谈及制定出台《规定》的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在28日举行的发布会上介绍,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比如,有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

杨万明还谈到,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小区或者单元门的唯一验证方式,要求业主录入人脸并绑定相关个人信息,未经识别的业主不得进入小区。再如,部分线上平台或者应用软件强制索取用户的人脸信息,还有的卖家在社交平台和网站公开售卖人脸识别视频、买卖人脸信息等。因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导致“被贷款”“被诈骗”和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等问题也多有发生。甚至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身份证照片等个人信息制作成动态视频,破解人脸识别验证程序,实施窃取财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犯罪行为。上述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秩序,亟待进行规制。

杨万明指出,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据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去年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显示,在2万多名受访者中,94.07%的受访者用过人脸识别技术,64.39%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被滥用的趋势,30.86%受访者已经因为人脸信息泄露、滥用等遭受损失或者隐私被侵犯。这段时间,人脸识别成为热门词汇,社会公众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担心不断增加,强化人脸信息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

杨万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立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以问题为导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主动回应人民关切和期待,严格依照《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吸收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有关经验成果,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了本司法解释,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中新经纬APP)

【编辑:万可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