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律人士解读庆阳女生跳楼事件:检方不起诉有依据

6月20日,甘肃庆阳,19岁高三女生李某奕跳楼身亡,引发舆论关注。

生前,李某奕曾遭到班主任吴某厚猥亵,在长达六页的控诉状中,李某奕讲述了吴某厚性侵自己的过程,并对学校处理吴某厚的结果表示不满。

据李某奕的父亲介绍,2016年9月5日女儿被班主任猥亵后出现了抑郁症状,先后经历过四次自杀未遂。学校欲赔偿35万要求她放弃诉讼权利,被拒绝。

2017年5月,李某奕父亲向公安报警,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对吴某厚作出了拘留10日的处罚。当地检查院认为吴某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于2018年3月1日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在本次事件中,校方的处理方法和检查院不起诉的决定遭到网友质疑,就此成都晚报记者今日采访到重庆大学法学院谭津龙老师及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张利娟律师,对网友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关注点一:学校欲赔偿李某奕35万劝其放弃诉讼权利,是否合法?

李某奕被班主任猥亵后,出现了抑郁症状,学校提出补偿35万元要求家属放弃诉讼权利。对此,张利娟律师认为,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李某奕及其家属在刑事部分无诉讼权,因此也没有放弃诉讼一说。

“李某奕的诉权仅限于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她如果对刑事部分有异议,应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行使诉权。”张利娟律师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法院的量刑会从轻。

重庆大学法学院谭津龙老师也认为,如果通过赔偿方式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可以作为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审判依据,但不应该因此而使被害人放弃诉讼权利

关注点二:公安局侦查立为刑事案件后,为何检察院不予起诉?

据当地警方通报,2017年5月,在公安机关对吴某厚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后,被害人李某奕的父亲无法接受处理结果,遂到当地检察院进行申诉。公安局在2017年8月10日经过立案侦查将此事立为刑事案件,检查院于2018年3月1日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从而引发网友质疑。

对此,张利娟律师认为,从目前搜集到的有关案情描述来看,可能存在已经收集了所有证据,但的确达不到起诉条件的情况。“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依据是侦查获取的证据,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是在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作出的决定。”张律师表示,如果证据已经收集全面,再侦查也没有更多的证据,检查院再公诉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张律师介绍,我国刑法有两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责刑相适应的意思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罪轻还是罪重,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评判。张律师说,“如果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确够不上量刑,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以进行治安处罚。同时,被害人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取赔偿。”

重庆大学法学院谭津龙律师分析认为,猥亵与跳楼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或许是检查院不起诉的理由之一。

关注点三:庆阳六中女生跳楼事件反映出了哪些问题?如何避免悲剧发生?

庆阳六中女生跳楼事件引发舆论关注,李某奕在花一样的年龄离开这个世界,令人悲伤、惋惜。那么如何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这件事反映出了哪些问题?

张利娟律师认为,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学校及社会均应建立心理干预、疏导机制,对遭遇性侵或猥亵的学生提供心理疏导,帮他们走出心理阴影。家长应当全面了解孩子的生活习惯、交往的朋友等,提醒孩子防范身边的安全隐患。同时,张律师认为,很多孩子遭受侵害后会遭二次伤害,比如老师、同学、朋友排斥孤立受到侵害的孩子,这种伤害某种程度上比第一次侵害严重得多。如果孩子已经遭遇了伤害,我们不能用另类的眼光打量他们,不能给他们造成二次伤害,而应多给予他们帮助和理解,让他们早日走出心理阴影,重见阳光。

重庆大学法学院谭津龙老师认为,在当前的教育中,学生心理承受能力脆弱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部分原因。“现在从小学生起就有抑郁症患者,这对教学活动和师生安全都有一定妨碍。”谭老师说,在学校里成绩优异的学生往往一白遮百丑,从而导致很多学生接受不了批评,遇到挫折受到的打击就很大。谭老师在此呼吁,学校应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要让学生懂得沟通和珍惜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