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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持续深入,全社会安全和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的核查处理也已成为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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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内江市应急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内江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内江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办法》明确了举报奖励范围:适用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指按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的,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1

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2

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3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4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根据《办法》,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开展举报奖励工作。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或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名称、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

对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办结后,举报人将按规定获得相应奖励: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

1

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名死亡人员奖励举报人3万元计算;

2

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名死亡人员奖励举报人4万元计算;

3

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名死亡人员奖励举报人5万元计算;

4

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名死亡人员奖励举报人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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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兰萍

编辑:唐中明、郭小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