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案件在网络上不断发酵,涉事店嚣张宣称“出于可怜你的目的,给你十万八万解决算了,你可以随便告,我黑白两道都有人。”引起公愤,随后讷河市委宣传部连续发布四条通报公布相关调查结果。

据受害人的女儿回忆:3月12日,母亲刘某曾因腹痛去医院检查,还拍了片子,但没查出问题。第二天上午9时许,因腹痛难忍,刘某在亲属陪同下,来到家附近的康达药店购买药品。

13日下午13时左右,小梦接到亲属电话称,刘某在家楼下昏迷了,“我妈妈躺在那儿,脸色发青,人已经不行了。”送医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小梦和亲友们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事发后,她与亲属来到涉事药店询问情况,对方却威胁要求私了。“我还记得妈妈去世那天,药店的人称:‘我是出于可怜你的目的,给你十万八万解决算了,你可以随便告,我黑白两道都有人。’”

官方通报调查结果:3月13日9时,刘某因腹痛由人陪同到讷河市康达药店购药并输液至12时,12时50分返回自家楼下时失去意识;13时9分送至讷河市人民医院抢救,13时33分抢救无效死亡。

3月13日20时,讷河市公安局第一派出所接报案后赶赴现场,封存相关药剂,进行调查取证,并对死者进行外伤检查,协助家属处理相关事宜。讷河市卫健局、市监局也在当天21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据介绍,讷河市卫健局就此案涉嫌的非法行医行为,已进行行政立案并展开调查。讷河市市监局已勒令康达药店停业,撤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与上级检测机构取得联系,配合做好相关药剂检测工作;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涉嫌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李某、康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二人已被刑拘。

注册信息显示,讷河市康达药店成立于2012年7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刘瑞礼;经营范围为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抗生素、生物制品、保健食品零售。该店持有的资质证书分别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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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屡见不鲜

非法行医害人不浅,但是非法行医的案件却屡屡发生。

3月16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执法监察局公布了6起涉及疫情防控非法行医案例。此次公布的6起案情主要涉及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擅自收治发热病人。对涉案人员依法分别给予了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其中1起比较典型的案件是,祝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家中多次收治发热病人。据悉,祝某某因非法行医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3月11日西青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对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监督检查发现,该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孙某某从事医学检验工作和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闫某某从事药品调剂工作的行为。滨海新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检查发现,王小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桥里居委会后院平房开展诊疗活动。

3月4日贵州省药监局通报大地乡大地街上洪荣药店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该药店负责人在店内给病人输液等多种违法行为,当事人洪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销售。

此前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涌现出大批非法行医的违法案件,非法行医行为严重危害人们健康,侵害群众切身利益;非法行医人员不具备医师执业资格,常常延误病情,危害群众生命安全。

非法行医将判刑

3月24日仁怀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行医案,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袁某平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判处被告人袁某彪被判处6个月刑期,并处3000元罚金;陈某被判处10个月刑期,并处罚金3000元。法院还判处二人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月18日,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疫情的祝某奎非法行医案,法院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祝某奎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经审查查明,祝某奎在没有行医资格且两次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然在家中,多次收治有咳嗽、发烧等症状的患者。该案为山东省首例宣判的涉疫情非法行医案件。

非法行医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为什么还有药店和诊所铤而走险?首先国家相关部门监管不利,在此前许多案例中仅仅是罚款,收证,没收行医工具等处罚,并不会给违法者造成震慑;其次患者缺乏正确的健康观念与就诊知识,所谓有需求才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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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非法行医案件愈来愈多,造成的危害不容小觑,国家慢慢也注意到这一点,非法行医将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判处刑罚!

一、非法行医罪之刑法规定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行医罪之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第五十八条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二)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三)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四)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五)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行医罪之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修正)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四、非法行医罪之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非法行医罪之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标准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六、非法行医罪之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认定

第四条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内容来源 | 医药资讯地方台(yiyaoguanchajia)

整理 | NO.n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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