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一起原告为7人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7人中,仅4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1人中途死亡中止(后继承人加入诉讼调解结案),还有2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7名原告共享一份证据原件,为何有人胜诉,有人却败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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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原告出具了未结清工资表和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书,证明欠款人在该项目中有权代表公司委托的事项进行处理,且签署的工资结算清单合法有效。

在庭审中,被告公司出具了原告王某和李某在发生劳务纠纷后的两份承诺书,载明:

“本人王(李)某在公司工地工资共计2860元。收钱后我在该工地的工资已结清,与该工地无任何瓜葛。注:收款后生效,落款处有王(李)某的手写签名,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

被告公司同时出具证据,证明其已于2018年12月6日向王某和李某支付了承诺书中载明的款项。不过,王某和李某却主张自己并未在这个过程中签署过任何承诺书。

对于这份承诺书,按照举证规则,应由原告提供予以否认的相关证据。在这种被动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王某和李某申请笔迹鉴定,证明他们没有签过承诺书的主张。

但是,法援律师多次与他们沟通,两人纷纷以“鉴定费太贵”“欠我的钱又不算太多,不要了”等理由,或是干脆不接电话等的方式,既明示也默认地放弃了对他们笔迹鉴定的申请。

不申请司法鉴定的结果可想而知。

日前,溧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王某和李某虽然提供了公司结算表,但结算时间在2018年8月20日,两人于2018年11月30日向被告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在收到公司劳务报酬后,确认工资已经全部结清且与该工地没有任何瓜葛,应当视为自己对权利的处分,现再行主张无有利于其自己的事实依据,应当对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令驳回两人的诉讼请求,并负担本次案件审理的诉讼费。

来源:溧阳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