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关于公布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名单的公告(2020年第1期)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对不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下列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而驾驶非运营车辆、船舶、飞行器等,属于应当限制的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现将限制驾驶名单公布如下,敬请社会公众监督举报。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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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镇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