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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王某某等四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已判决

2004年以来,王某某、吴某某、孟某某、董某某恶势力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威胁、恐吓和跟踪贴靠、堵门阻工、占据工厂办公室、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生产、经营秩序,实施了一系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9年12月31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吴某某、孟某某、董某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案,经玉泉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撤销(2016)内01刑更3026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王某某自2016年9月14日至2017年12月 6日予以假释的裁定,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一年二个月零二十三天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第一检察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