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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性用工补贴

1.适用对象

新泰市行政区域内,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由市工信局结合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实际予以确定,由市人社局负责向企业拨付资金。

企业开工时间、在岗人数由市工信局和人社局共同审核确定。

2.主要内容

根据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企业在岗人数,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用工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提报如下资料:《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申请表》(附件1);《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附件2);职工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凭证(工资发放凭证可延后提报)。

疫情期间可通过网络、邮箱、传真等方式提供扫描件。

(2)审核。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会同工信局进行信息审核。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3)公示。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打印《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公示》(附件3),在市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补贴。

(4)发放。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向市财政局申请就业补助资金,并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保留好资金发放相关证明。

5.责任指导科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0538-7211156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含驻新的中央、省属企业)。

2.主要内容

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提供:《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4);《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5);职工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凭证(工资发放凭证可延后提报)。劳务派遣企业新吸纳就业人员的,没有派遣到用人单位的,由劳务派遣企业申报;派遣到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申报。

疫情期间可通过网络、邮箱、传真等方式提供扫描件。

吸纳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情况、社保信息登记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由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通过系统核实。

(2)审核。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通过数据比对确定新吸纳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时间。

(3)公示。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打印《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公示》(附件6),在市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补贴。

(4)发放。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就业补助资金,将补贴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保留好资金发放相关证明。

5.责任指导科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0538-7211156

三、职业介绍补贴

1.适用对象

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主要内容

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介绍技能型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不含劳务派遣),经审核确认后,按照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条件的机构需提供:《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附件7)和《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附件8)。

疫情期间可通过网络、邮箱、传真等方式提供扫描件。

(2)审核。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通过“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系统”“山东省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系统”等信息系统,查询审核提报资料。

(3)公示。对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打印出《职业介绍补贴公示》(附件9),在市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补贴。

(4)发放。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保留好资金发放相关证明。

5.责任指导科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职介中心

咨询电话:0538-7223357

四、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

1.适用对象

正在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

2.主要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按照国家要求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间也不再对免征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在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视为正常缴费,补发相应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原补贴申领流程申报。

5.责任指导科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0538-7211156

(二)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

1.适用对象

正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

2.主要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在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视为正常缴费,补发相应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原补贴申领流程申报。

5.责任指导科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0538-7211156

五、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主要内容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按照国家要求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在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视为正常缴费,补发相应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原补贴申领流程申报。

5.责任指导科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0538-7211156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主要内容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本地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在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视为正常缴费,补发相应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原补贴申领流程申报。

5.责任指导科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0538-7211156

六、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1.适用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企业。

2.主要内容

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2020年2月4日(含)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到期的,补贴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在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视为正常缴费,补发相应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自动延期,无需企业重新申请。

5.责任指导科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0538-7211156

七、就业见习补贴

1.适用对象

就业见习单位。

2.主要内容

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见习基地需提报: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见习基地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银行凭证、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等。

疫情期间可通过网络、邮箱、传真等方式提供扫描件。

(2)审核。见习基地按规定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见习补贴,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对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3)发放。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核准后与市财政局对接,按规定将见习补贴发放到见习基地银行账户。

5.责任指导科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科

咨询电话:0538-7230017

八、就业扶贫车间(基地)补助

1.适用对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基地)。

2.主要内容

对疫情期间正常经营的就业扶贫车间(基地),每新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给予1000元的补助。扶贫部门认定的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没有享受补贴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资金来源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持《泰安市疫情期间就业扶贫车间(基地)补助申报表》(附件10)、《泰安市疫情期间就业扶贫车间(基地)新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附件11)向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疫情期间可通过网络、邮箱、传真等方式提供扫描件。

(2)审核。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加盖公章,报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3)复审、公示。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会同市扶贫办进行复审、公示,无问题的加盖公章,汇总形成《新泰市疫情期间就业扶贫车间(基地)补助申报汇总表》(附件12),报泰安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4)发放。泰安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下拨资金,由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发放。

5.责任指导科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0538-7211156

九、职业培训补贴

(一)线上培训平台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

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确定的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线上培训平台。

2.主要内容

根据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重点群体人数,按照我市该培训项目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向线上平台支付培训补贴。暂定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3.资金来源

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线上培训平台”运营方将《线上培训平台培训补贴审批表》(附件13)、《重点群体线上培训考核合格人员花名册》(附件14)以及学员身份认定材料,报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疫情期间可通过网络、邮箱、传真等方式提供扫描件。

(2)审核。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审核,核准确定拟发放补贴的人员名单、人数及补贴金额,将有关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

(3)公示。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在市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向泰安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用款计划,由泰安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后向财政申请拨付,我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线上平台运营方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保留好相关材料。

5.责任指导科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咨询电话:0538-7256096

(二)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1.适用对象

农民工(法定劳动年龄内,本市农村户籍、户口簿或身份证住址在本市乡镇以下的人员)、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

2.主要内容

2020年2月4日起,疫情防控期间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暂定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报。“线上培训平台”运营方将《重点群体线上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审批表》(附件15)、《线上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16)、学员身份认定及培训课时长度等材料,报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疫情期间可通过网络、邮箱、传真等方式提供扫描件。

(2)审核。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应及时依据“线上培训平台”运营方提交的重点群体的身份认定材料、培训课时长度和考试合格情况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

(3)公示。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对审核确认的享受生活费补贴的重点群体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字段的身份证号)、培训专业(工种)、培训课时、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发放至重点群体社保卡账户或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并保留好相关材料。

5.责任指导科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咨询电话:0538-7256096

十、返乡创业服务站奖补

1.适用对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或指导设立的返乡创业服务站。

2.主要内容

可结合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需要,在省内外重点市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站,并根据服务效果,每年给予5万元补助费;每引进1名返乡创业成功者,成功创办企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给予服务站1万元的奖补。

3.资金来源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返乡创业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服务站的地址、开办时间、注册资金、工作人员、服务内容和效果等),填写《新泰市返乡创业服务站补贴申请表》(附件17),并附成功的创业企业说明(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法人情况、注册资金、运营情况)。

(2)审核。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加盖公章报泰安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审。

(3)公示。泰安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复审通过材料反馈我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由我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公示。

(4)发放。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将奖补资金拨付至返乡创业服务站。

5.责任指导科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创业管理科

咨询电话:0538-7230656

十一、省、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

1.适用对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评估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泰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评估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创业示范园区、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市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2.主要内容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30万元。

中小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3.资金来源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4.申领发放流程

(1)省级基地(园区):

各基地(园区)通过山东创业服务云平台网自行申报,市人社局初审,泰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示后拨付。所需申报材料等具体事项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通知执行。

(2)市级基地:

基地通过山东创业服务云平台网自行申报,市人社局负责初审上报,泰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审核、公示、拨付。

创业服务云平台网登陆账号、运营补贴申请材料、登录操作办法等另行通知。

省、市级补贴资金不可重复申请。

5.责任指导科室: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咨询电话:0538-7267886

十二、就业风险储备金

1.适用对象

市政府。

2.主要内容

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储备金规模由我市根据就业形势需要结合实际确定,实行专账管理。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来源为就业补助资金的,不计入就业补助资金结余。

4.资金支出

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落实临时性、短期性促就业、防失业、保稳定政策。不受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约束。

十三、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1.适用对象

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

2.主要内容

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3.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系统比对确定,无需个人重新申请。市社保中心通过内部数据核查是否就业。

5.责任指导科室: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失业保险服务科

咨询电话:0538-7257617

十四、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1.适用对象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列人员:

1.在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年以上,2020年度以来已经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领取的月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下岗、待岗职工 (不含内部退养人员)。

2.2020年度以来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指失业前有单位就业登记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历史记录的失业登记人员),截至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时仍然未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女性四十五周岁、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2.主要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我市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政策实施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当年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不得与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一个年度内,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依据《转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泰人社字〔2019〕19号)规定办理。

5.责任指导科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0538-721156

附件:

1.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申请表

2.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

3.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公示

4.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5.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

6.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公示

7.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8.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

9.职业介绍补贴公示

10.泰安市疫情期间就业扶贫车间(基地)补助申报表

11.泰安市疫情期间就业扶贫车间(基地)新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

12.泰安市疫情期间就业扶贫车间(基地)补助申报汇总表

13.线上培训平台培训补贴审批表

14.重点群体线上培训考核合格人员花名册

15.重点群体线上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审批表

16.线上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人员花名册

17.泰安市返乡创业服务站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