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6日,威信县人民法院罗布法庭审结一起婚姻无效纠纷。

被告韩某之母与原告杨某之父系同胞姐弟,原、被告系亲表兄妹,两人于2007年同居,2016年办理结婚证,共同生育了一个子女。因双方感情不合,原告杨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并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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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释法后,依法判决宣告原告杨某与被告韩某婚姻无效,二人均表示服判。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

近亲结婚导致的后果是后代死亡率、畸形率、患病率高,所以我国对近亲结婚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生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来源:威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