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9年5月,天津男子张某与女子李某经人介绍,成为男女朋友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张某多次通过支付宝及微信转账1万余元给李某。2019年8月,双方产生矛盾,最终分手。张某多次要求李某归还当初给付的钱款。李某辩称,转账系张某自愿行为,且这些钱款被用在双方同居期间的房租、水电费等共同支出,不愿返还。为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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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的转账钱款均发生于原被告恋爱期间,并用于共同生活支出,且被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况下,原告也未能就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合意进一步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霍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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