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提醒,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现将近期我市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曝光如下:

案例四:(交警分局二大队)

简要案情

2020年02月16日11时58分,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B67512号小型轿车,沿大武口区回民公墓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10国道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1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52577号(晋K2S30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刘某某驾驶车辆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叉路口时,为观察路面通行情况,转弯时为及时让行直行车辆,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驾驶机动车未观察路面安全通行情况,与进入主干道的刘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是此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责任追究及后果

当事人刘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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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交警分局二大队)

简要案情

2020年03月10日11时50分,李某驾驶车牌号为宁B28889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大武口区1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181公里530米处时,与前方正在左转弯行驶的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BW9215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李某在前车转弯时超车造成该起事故的发生,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第(一)项:前车成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

责任追究及后果

当事人李某负次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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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交警分局七大队)

简要案情

2020年03月12日19时16分,何某某驾驶宁BBV500“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惠农区红礼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红礼路与迎宾大道路口处时,与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的刘某某驾驶蒙C3380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CT668挂号“易昌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因何某某驾驶驾驶宁BBV500“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经过路口未让右侧刘某某驾驶蒙C3380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导致事故发生。

责任追究及后果

当事人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何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某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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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小妮儿

审核|张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