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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故疫情期间部分违法犯罪分子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外,同时亦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近日,最高检发布了六起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三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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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体内灌水塞石头 穿山甲被残忍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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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山甲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江苏省常州市的袁某、杜某等21人,以每只6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价格从广州、深圳等地收购11只穿山甲及其制品,进行出售。为了给穿山甲增加重量,袁某等人向穿山甲的体内灌水,塞入面粉团和石头。该案查处时,一些活体穿山甲虽然被送往野生动物园救助,但最终还是相继死亡。

袁某等人非法收购、出售穿山甲的行为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江苏省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在追究袁某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21名被告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按照每只穿山甲8万元的标准承担88万元的资源破坏补偿费。

湖南湘阴:52只珍贵野生动物小天鹅被猎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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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胡某等14 人在湘阴县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内,6次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小天鹅52只,进行销售牟取非法利益。此案涉案人数众多,捕杀小天鹅数量巨大,为湖南省同类案件之最。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湘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年不等,其中7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责令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等合计16万余元。

浙江龙泉:白鹇果子狸被当野味非法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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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鹇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在浙江省龙泉市,兰某某捕猎了一只白鹇和三只果子狸,转手卖给了专门贩卖野味的二道贩子王某某,另调查发现,王某某还有非法猎捕、收购尖吻蝮,乌梢蛇共计6条和棘胸蛙45只等破坏生态的违法事实。

案发后,龙泉市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侦查,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此案经法院审理判决,三名被告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8600元用于生态修复,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除上述典型案例外,3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蔡某某、姚某某销售伪劣口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的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认为,蔡某某、姚某某通过互联网将“三无”劣质口罩冒充N95口罩予以销售,被不知情的社会公众购买用于防护,不仅无法起到防御病毒的效果,反而存在传染及被传染的极大可能性,严重危害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极大的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同时扰乱了合格口罩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占和浪费了大量宝贵的物流资源,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蔡某某、姚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产品质量法等,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召回所小时候偶的口罩;支付所销售的不符合标准的口罩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共计82万余元;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

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提出赔偿损失、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等诉请。将确定的赔偿金额转化为生态修复等资金。绿水青山才是金山银山,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的共同命运,只有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才是科学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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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包头市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及要求,包头市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全力保障防控效果,包头市检察机关发布《包头市检察机关关于征集疫情防控期间公益诉讼线索的公告》,特向社会征集公益诉讼线索。

公益诉讼线索范围:

1.非法猎捕、杀害、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2.各类市场中生鲜、肉类等食品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

3.违反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规定,未隔离饲养繁育野生动物的场所,或者存在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行为,以及相关监督部门怠于履职的;

4.疫情期间,企业、经营者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

5.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对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6.企业、经营者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如假冒伪劣口罩等;

7.企业、经营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8.企业、经营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9.企业、经营者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10.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污物、粪便、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的;

11.在居民小区、乡镇、社区、村委会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口罩、未规范废弃口罩等医疗废物处理的;

12.其他妨碍疫情防控,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如有上述情况,可以用手机、相机记录证据,并通过下列途径向我们提供:

(一) 举报电话

检察服务热线:12309

(二) 邮寄地址

市检察院: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0472—7905812.813。

昆区检察院:包头市昆区校园路33号,0472—5239536。

青山区检察院: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南赛罕路北,0472—3631776。

东河区检察院:包头市东河区二里半机场路,0472—4619205。

九原区检察院:包头市九原区九原街,0472—7150470。

石拐区检察院:包头市石拐区喜桂图新区,0472—8729600。

白云矿区检察院:包头市白云矿区稀土大街南侧,0472—8023449.

土右旗检察院:土右旗萨拉齐镇振华大街,0472—8888971。

达茂旗检察院:达茂旗百灵庙镇建设路,0472—8425206。

固阳县检察院:固阳县金山镇支农路,0472—8120576。

高新区检察院:包头市高新区曙光路3号,0472—6191857。

(三) 网络举报

通过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进行网上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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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徐长芳

编辑:陆莎 王乐

排版:赵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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