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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实施“健康通行卡”制度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项目)复产复工,便利人员出行,实施“健康通行卡”制度。经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健康通行卡”的条件

在我市非疫情管控的村(社区)居住、有返岗复工需求的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连续14天以上无发热、持续干咳、乏力等症状,且排除以下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健康通行卡”

(一)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阳性感染者、未治愈或出院后观察未满14天的;

(二)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阳性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未解除隔离医学观察的;

(三)从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返回本市后未满14天的;

(四)与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人员有接触史,隔离观察未满14天的。

二、办理流程

(一)企业代为申报。鼓励用人单位按需统一代本单位职工申报“健康通行卡”,一人一表填写《迁安市复工人员“健康通行卡”申报表(企业版)》,企业经营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审核信息完整性后,在“健康通行卡”上加盖公章生效。

(二)个人自行申报。申请人自行如实填报《迁安市复工人员“健康通行卡”申报表(个人版)》,所在村(社区)村(居)委会审核信息完整性后,在“健康通行卡”上加盖公章生效。

“健康通行卡”和《迁安市复工人员“健康通行卡”申报表》由市防控办监制。《迁安市复工人员“健康通行卡”申报表》由各镇乡、街道、园区在“迁安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群”里下载后统一印制,发放至村(社区)、企业。“健康通行卡”由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企业工作组统一印制,各镇乡、街道、园区汇总好本辖区内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人数后到企业工作组领取并发放至村(社区)、企业。联系电话:7174929。

三、“健康通行卡”作用

(一)持卡人员可直接就业上岗,无需隔离。

(二)不得限制持卡人员往返工作和居住地。

(三)营运车辆驾驶人凭“健康通行卡”开展营运活动的,不得限制其上下高速、离迁返迁,不得强制对其采取隔离措施。从湖北省等重点疫区返回等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四)持卡人在市域内租住房屋、入住宾馆酒店等不受限制。

(五)不得限制快递、物流配送、餐饮配送等行业持卡人员在市域内开展进入村(社区)的送货上门服务。

(六)“健康通行卡”自办理之日起14天内有效,到期后可再次申请办理。

四、相关要求

(一)“健康通行卡”由企业、个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办理,各级各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二)申报人对个人信息真实性负全部责任,不得隐瞒、弄虚作假。如不实填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用人单位要严格把关,详细了解职工个人基本情况,如有虚报瞒报员工信息造成疫情防控事故的,将严肃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责任。企业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防控制度,一旦发现职工出现异常状况的,立即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停用其“健康通行卡”,并按照有关要求立即上报相关疫情防控部门。

(四)“健康通行卡”持卡人在出入商超、市场、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时,要按要求做好自身防护,配合体温测量和检查。

(五)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健康通行卡”申领、发放、使用等各项规定,广泛宣传、主动服务,简化流程、提高效率,防止扎堆办理。

(六)各镇乡、街道、园区即日起全面开始办理“健康通行卡”,做到即来即办、应办尽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

(七)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务督查部门将对落实“健康通行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故刁难、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一经举报查实,将依规依纪予以严肃查处问责,并在全市通报。

(八)负责办理“健康通行卡”的单位和个人要对申请人填报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严防个人信息泄露

(九)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健康通行卡”制度自动失效。

迁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