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吉林男子不满薪金持刀刺伤并追杀公司领导,犯故意杀人罪获刑

认为自己薪金待遇太低,多次找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马某解决未果后,吉林辽源男子王某持刀刺伤马某颈部并对其进行追杀,造成马某轻伤二级。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故意杀人案的终审判决书,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

判决书显示,王某是辽源市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工人,在工作期间,他长期认为自己薪金待遇低,多次找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马某要求解决,并对马某心生不满。

2019年7月22日11时30分许,王某跟随马某从辽源市富奥泵业行至水库附近时,趁马某不备,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在马某颈部,马某受伤而逃,王某则继续持刀追杀,追至金都花园小区门前时,马某乘坐车辆驶离,王某则乘坐出租车离开。

判决书称,马某报警后,王某在乘车途中被公安机关截获。经鉴定马某颈部刀刺伤属二级轻伤。

2019年12月12日,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年,并赔偿马某经济损失36261.98元。一审宣判后,王某以自己构成犯罪但不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并予以改判。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该院认为,王某多次找到本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马某要求解决工资问题,因未得到有效回复而对马某渐生不满,进而产生报复之念。王某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加害行为,从其选择的刺击部位看,足以证明王某对可能发生的致人死亡后果持放任态度。

法院据此认为,王某称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但原审判决在对王某量刑时,对其具有的犯罪未遂情节考虑不足,量刑过重,并据此于2020年2月25日撤销原审判决的刑事部分,以故意杀人罪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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