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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疫情期间,办理婚姻登记有何影响?

答:受疫情影响,行政审批大厅婚姻登记窗口可实行电话预约、网上预约制度。即使恢复正常办理,在疫情期间为避免感染,准夫妻也可能会主动选择推迟婚姻登记。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履行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程序,夫妻关系才能正式确立,受法律保护。如准夫妻受疫情影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期间即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不能被认定为合法夫妻关系,此时准夫妻的关系仍应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期间涉及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以及债务承担,也应按照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进行处理。

问:疫情期间,推迟办理离婚登记,有何影响?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如男女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因疫情影响只能推迟办理离婚登记,在推迟期间,男女双方仍为夫妻关系,仍应互相承担夫妻义务,即便两地分居,在未办理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前,也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离婚。因推迟办理离婚登记,涉及婚姻状态、财产分割以及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均无法得到及时解决。男女双方可先自行协商,拟写离婚协议书,在民政部门恢复工作时,携带拟好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前往办理,但须注意,离婚协议书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才生效,在此之前任何一方均可反悔。

问:疫情期间,离婚后子女的直接抚养方是否可以以受疫情影响为由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

答:《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探望子女是其法定权利,不应被随意中止或剥夺。双方对于探望权及探望方式有明确约定的,可以私下沟通改期或更换原有的探望方式。双方如无明确约定,在疫情情况下,为子女健康考虑,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等远程探望方式行使探望权。

问:疫情期间,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自我保护?

答:很多家庭暴力受害女性认为在当前特殊形势下,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都承担了重大社会职能,大量人力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而导致其无法得到良好的保护和救助。实际上,任何时候,法律对于家庭暴力都是零容忍!因此,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公安部门收到求助后会启动反家暴流程,进行调查。在报警时,受害人需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包括受伤照片、现场照片或视频、病历记录、检查报告、加害人保证书、公安机关笔录以及家庭暴力告诫书等。除了报警外,受害人还可以向受害人居住地、加害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寻求司法庇护,除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之外,还需要将遭受家暴的相关证据一并提交。疫情居家特殊期间,如受害人因强制、威吓、交通限制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救助管理机构等均可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