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藤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受援人李某红进行了回访,得知其已拿到了广西某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9906.8元、失业保险待遇24192元,两项合计44098.8元。很好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漫长的维权路划上了完满的句号。

李某红于2008年1月26日应聘到广西某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工作,在组培室负责接种木苗工作,月平均工资2007元,广西某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既没与和李某红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李某红缴交社会保险,并一直工作到2018年1月25日。那日早上,李某红像往常一样到该公司上班,谁知在公司门口先是被门卫拦着不让进公司上班,之后经理也到公司门口说你不用来上班了,你写辞职信吧。广西某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这样单方无故与李某红解除劳动关系,即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也没有给予经济补偿金。

李某红曾多次找公司要求安排工作或者给予经济补偿都无果,无奈之下李某红于2018年7月22日来到了藤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经过审查后当场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有经验的律师为其代理,先向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广西某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70元;失业保险待遇24192元元。

广西某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其与李某红双方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因此无需向李小红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待遇。

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宇李某红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构成劳动关系。仲裁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18年9月6日作出藤劳人仲字[2018]67号裁决书裁决:广西某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李某红经济补偿20070元、失业保险待遇24192元。合计44262元。裁决下来后广西某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诉至藤县人民法院,请求藤县人民法院判决其不用支付给李某红经济补偿金20070元和失业保险待遇24192元。经藤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广西某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向李某红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19906.8元、失业保险待遇24192元,两项合计44098.8元。广西某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还是不服,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是广西某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4月李某红向藤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广西某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才主动主动履行了全部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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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藤县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