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一次大变革,其中一个革命性的变化在于个人可以享受专项扣除。

按照国家标准,每年最高扣除可达15.44万元(2子女一年24000元,成人继续教育8400元,大病医疗80000元,租房18000元,赡养老人24000元)。

如果以每年最高扣除标准计算,年收入20万元的个人可少缴税11480元,年收入若超过110万元者,每年可少缴税超6万元。

如果个人没有进行专项扣除,岂不是吃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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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国家对此早有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

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也就是说,2019年没有享受专项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可以在今年的3月1日-6月30日再次申报。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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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条件、标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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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只有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居民个人才能享受专项扣除。

(其中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受教育地点,包括中国境内和境外。

3、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4、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就可以享受扣除。

5、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