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7月30日中国教育之声发布《正视公办学校优秀教师辞职的蝴蝶效应》一文称,暑假刚开始,就又有优秀教师辞职的消息在教师中流传。近年来,教师辞职潮越来越大,城乡皆然。一个中等县辞职的教师就达二百名左右,有的县还要严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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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所说的具体数据不得而知,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这些年来公办教师辞职已经不是新鲜事。与此同时,有些地方还出现了教师招考人数不足的现象。这些年高考填报志愿时,高分考生报师范院校的人数也很少。师范院校毕业生中,很多人不愿意从事教师职业。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现象的出现,从侧面说明中小学教师的待遇和地位还是不高,中小学教师职业的社会吸引力还是不强。从教育管理角度说,如何提高教师待遇、增强教师职业吸引力,吸引优秀人才加入教师队伍,依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些年来,教育部门采取了不少具体措施,着力加强新时期教师队伍的建设,没少讲提高教师待遇和地位,甚至反复强调要根据《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后多次修改)落实“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很多人知道,教育部门当然希望全面落实法定的教师待遇。但是也别忘了,只靠教育部难以解决如何落实的问题,因为《义务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法定的保障教师待遇的主体,实际上不是各级教育部门,而是“各级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各级教育部门是政府派出部门,是受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的专司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只有政府部门依法尽职尽责,才能全面落实教师待遇。若不尽职尽责,又能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