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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黎东明曾在云南、广西两地创办过多家知名企业,其中,蒙自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自矿冶)在云南民营企业中颇具影响力,名下的资产价值近百亿元。2019年6月29日,黎东明在广西服刑期间去世后,一份以4778万元转让蒙自矿冶价值近百亿元的《股权转让协议》引发了连环官司。黎东明的妻子覃女士及女儿将股权受让方黎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该份《股权转让协议》,恢复股权登记。

近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原告当庭出示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该份鉴定意见书显示:2018年3月9日,《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委托书》“黎东明”签名与其生前在市场监管局多份留档的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笔迹。原告认为,有人冒充黎东明的签名,伪造了《股权转让协议》等,请求法庭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恢复股权登记。

原告

4778万元转让近百亿元资产引发官司

黎东明的遗孀覃女士说,蒙自矿冶是红河州一家著名的大型民营企业。公司成立后,生产经营发展势头非常良好,成为红河州很有影响力的民营企业。2002年11月、2007年10月,丈夫黎东明分别将蒙自矿冶公司6.2%和0.3%的股权出让给现在的第二、三股东,丈夫持有93.5%的股权。

覃女士说,他们结婚后,丈夫才对蒙自矿冶进行了增资,现在公司注册资本为5111万元。后来,公司规模发展越来越大,黎东明曾被评为全国“优秀企业家”和“全国劳模”。2001年7月17日,黎东明在广西南丹名下的拉甲坡矿发生了特大透水事故,因这次事故他被判刑20年。黎东明入狱后,曾因长期精神不正常和身体多方面出现问题被保外就医,后来又收监服刑。

2019年6月29日,黎东明在广西监狱服刑期间去世。

“丈夫去世后,我和女儿一直处于悲痛之中。企业的事,我一直相信丈夫委托的人在管理……”覃女士说,处理好丈夫的后事,她来到蒙自矿冶公司办公楼门前,想了解一下公司的经营情况,却被保安挡在门外。

2020年1月期间,覃女士专门向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去函件,大概内容是告知股权登记机关不要随意办理蒙自矿冶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同时,覃女士还向临沧镇康和云县两地的股权登记部门告知,不能变更股权。而镇康和云县两地股权登记部门收到函件后,对此事高度重视,股权到今天依然在黎东明名下。

“2020年4月17日,丈夫持有蒙自矿冶93.5%的股权变更在黎某的名下,据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转述,黎某出示了黎东明于2018年3月9日签名的《委托书》及《股权转让协议》。我觉得事情非常蹊跷,大股东黎东明在监狱正在服刑,二股东也在服刑,连股东会决议和登记条件都不具备,股权咋个可能就变更在黎某的名下呢?”覃女士说,丈夫去世后,要变更股东,也只有合法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并同意后才可能变更登记。况且,2020年1月份,她专门发函告知了蒙自市市场监管局黎东明去世了,蒙自矿冶的股权变更要继承人到场并同意才能变更。

“我对这份股权转让协议真实性提出质疑,签协议时,我丈夫身体状况极不好,而且还在监狱里服刑,监狱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不是随便进出的。况且,蒙自矿冶的股权是我和丈夫之间共有财产,丈夫个人不能擅自转让给他人。”覃女士说,蒙自矿冶名下近百亿元财产,黎某只用了4778万元就转让了,明显不合常理。

于是,覃女士及其女儿将黎某告到红河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判决案涉股权进行恢复。同时,蒙自矿冶及其他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司法鉴定

《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笔迹

原告覃女士说,黎某拿着《股权转让协议》及《委托书》在蒙自市市场监管局将股权变更后,从而引发了多起连环官司,黎某及其代理人从未向法庭出示过《股权转让协议》原件,该公证处没有对黎东明的签字行为作出过《公证书》,而该公证处出具了“证据保全”的《公证书》,证明《股权转让协议》在该公证员面前所签,相关资料保存在该公证处的档案室里。

原告代理人认为,他们一直申请调取证据和申请鉴定的请求都没有得到解决,在2024年4月23日的庭审中,原告把《司法鉴定意见书》向法庭进行举证。在鉴定报告中,明确了2018年3月9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上的“黎东明”签字与鉴定样本“黎东明”签字不是同一人笔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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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认为,鉴定意见已证实了《股权转让协议》及《委托书》上的签字,应该是有人冒充黎东明签名。因此,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伪造,涉嫌刑事犯罪,请法庭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被告

该鉴定属单方委托,只是倾向性意见

庭审中,当原告方出示鉴定意见后,被告方的代理人认为:该份鉴定意见属于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中描述,“检材”上“黎东明”签名字迹与样本签名的“黎东明”字迹,两者笔迹特征既有符合也有差异,但差异点数量较多、质量较高,特征总和基本反映出不是同一人的书写习惯,鉴定意见:倾向性认为送检的签名字迹与样本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笔迹。该份司法鉴定只是一个鉴定意见,并没有形成一个肯定性的鉴定结论。

法庭上,黎某的代理人说,《股权转让协议》原件经过昆明某公证处公证,相关资料保存在公证处档案室里,并在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得到确认,所以,《股权转让协议》真实有效。

法庭

是否调证需报审委会决定

对此,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已向法庭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不是黎东明的签名,属于他人伪造的,虽然是原告单方委托,被告不能出示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的,法庭就应该采纳《司法鉴定意见书》。

同时,原告代理人再次当庭提出,请法庭向该公证处调取原件及调取广西钦州监狱黎东明签字时的录像及客观证据,才能证实《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真实。

合议庭休庭合议后,审判人员当庭答复,原告方申请调取的证据,因情况复杂、重大,需报红河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一审 孙琴霞

责任编辑 猫恩泊

责任校对 袁熙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