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0日9时15分许,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雅江镇响鼓村发生一起较大车辆翻坠事故,造成4人死亡,15人受伤住院治疗。
继去年10月20日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发布《秀山县雅江镇“5•20”较大车辆翻坠事故调查报告》(下称:《报告》)后,今年10月22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由秀山县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秀检刑诉〔2021〕Z25号起诉书。起诉书显示,秀山县检察院以驾驶员严俊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秀山县检察院作出起诉书的时间为2021年1月26日。目前,裁判文书网尚未公开该案件的相关裁判文书。
《报告》显示,严俊是响鼓村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副主任。2012年2月14日,严某因醉酒驾驶被重庆市秀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1月,响鼓村委会经集体研究并与严俊本人协商,将正溪茶场承包给严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事发前,严俊实际已对正溪茶场进行除草、翻耕、施肥、采摘等管护经营。2020年3月下旬至4月中旬,严俊先后两次组织采茶工人进入正溪茶场采摘“清明茶”,且均安排车辆接送采茶工人(未收取费用)。2020年5月20日,严某再次组织采茶工人进入正溪茶场进行采茶发生本次事故。
起诉书显示,2020年5月20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严俊驾驶皮卡车和严某某驾驶运输拖拉机一起从秀山县雅江镇街上出发,沿途接送梁某某、舒某某等十多名采茶女工到茶叶基地采茶。到达茶叶基地后,严某某驾驶拖拉机先行返回,采茶女工上山采茶,严俊将皮卡车停在正在修建的产业路**等候。当日9时许,因下雨无法继续采茶,采茶女工陆续返回严俊驾驶的皮卡车内,严俊在明知其驾驶的车辆严重超载(核载5人,实载19人) 且下雨路面湿滑的情况下,仍继续驾驶,导致车辆在下坡行驶过程中刹车失灵翻车,致李某某、杨某甲、田某某、侯某某4人死亡,龙某某、梁某某等15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田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死亡;杨某甲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侯某某死亡原因符合胸腔脏器损伤死亡;龙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严俊主动向雅江政府投案。
《报告》称,4名死者年龄在52岁至71岁之间,除严俊外的14名伤者年龄在54岁至75岁之间。严俊驾驶车辆操作不当,未能有效控制车辆行驶动态的行为,是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违规搭载人员且严重超员加大了事故损害后果。
起诉书显示,秀山县检察院认为,严俊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