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开的一份起诉书显示,陕西定边一男子两次在定边县空地处发现有人在车内发生性关系,均以拍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照片为由向被害人敲诈勒索,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男子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检察院建议法院判处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提起公诉。

据起诉书,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2019年5月11日晚上,刘某甲窜至定边县一空地处,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甲在车内发生性关系,刘某甲趁张某某等人不备抢走其VIVOX9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60元),后刘某甲以拍摄的发生性关系照片和手机为由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人民币4000元。

2019年7月4日早晨,刘某甲窜至定边县一空地处,发现被害人某某甲和杨某某在车内发生性关系,刘某甲用手机拍摄照片,后以该照片为由向被害人某某甲索要人民币8000元。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8月5日因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该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定边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