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哄抬物价型

近日,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向阳区长青路某药店,高价销售消毒用酒精。 接到举报后,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食药环侦支队的执法人员来到这家药店进行联合检查,当场对尚未销售的15桶,共计375公斤酒精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目前案件已经完成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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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中的该药店经营者许某某以每公斤12元购进,分别以16元、20元、30元进行销售,从中牟取暴利,许某某的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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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以上法规法条市场监管部门将没收许某某违法所得,并按照最高限额,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新闻来源:佳木斯普法

编辑: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