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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被执行人认为,拒不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最多被司法拘留15日。

其实不然,对于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当事人有能力去执行,可是拒绝执行,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涉嫌触犯“拒执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拘”男子因拒执被判刑

近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执罪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柳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徒刑七个月。

案情回顾

2013年12月,柳某以自有房屋作为抵押,向曲靖市麒麟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9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双方于当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公证,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借款期满,柳某在偿还了部分利息后,就不再偿还剩佘利息及本金。

2015年5月,贷款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该笔债务强制执行,2015年9月,双方在麒麟法院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之后柳某并未按照协议履行偿还义务。经法院执行员多次找到柳某催促,双方再次达成协议,但柳某仍未履行。

2016年10月,麒麟法院发出公告,责令柳某将房屋腾空交由法院处置,至2017年9月1日,因柳某未履行任何偿还义务,且无视法院公告拒绝腾空房屋,被麒麟法院依法拘留十五日。

司法拘留期满后,柳某仍采取拒接电话、拒回短信、更换手机号、外出打工等方式,恶意逃避应履行的义务。

2017年11月,麒麟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邮寄送达柳某家,并将该裁定书张贴于柳某家门边。

2019年8月12日,柳某被抓获,仍以“一赖到底”的方式消极对抗执行,麒麟法院分别于2019年8月13日、8月28日对柳某第二次、第三次采取司法拘留15日措施,拘留期满后柳某仍不愿意履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履行义务。

2019年9月12日,麒麟法院将柳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移交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柳某当日被文华派出所刑事拘留。

整个执行期间,柳某具有履行能力,但多次拒不履行执行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消极对抗法院执行,致使债务长期不能执行到位。

麒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柳某无视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权威,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损害了司法权威,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柳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