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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开鲁县法院对一名经常在网络平台上发帖侮辱、诋毁法官的当事人依法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四万元的决定。

一张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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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大榆树中学的一名人民教师,闲暇时喜 欢 在 微博、贴吧、等网络平台留言发帖。开鲁县法院在审理原告大榆树某家电家俱城诉开鲁县某家具及开鲁县某货站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收到该案件判决书后,利用新浪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表“怪哉,开鲁县人民法院,梁法官竟然随意更改被告人姓名,情何以堪?真理何在?正义何在?”、“先是有断子绝孙的缺德人家从货站抢走我家的货物,后来又有人为虎作伥,那里能体现依法治国大政方针?”等侮辱、诽谤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的言辞。

使用多个账号在网上“开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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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从2017年至今,王某曾连续多次用“潢水悠悠”和“向东飞去”的微博名字在天涯社区、新浪微博、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帖,用低俗且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语言怨恨、诅咒、侮辱、诽谤案件当事人和承办法官,制造社会群众舆论,进而向开鲁县人民法院施压,影响干扰法院公正审判和执行。使开鲁县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在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中大打折扣,造成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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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肩负定分止争的神圣职责,人民法官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审判权。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不服,应合法合理表达诉求,王某作为一名老党员、老教师,利用网络肆意侮辱诽谤、泄私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

开鲁县法院法官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以侮辱性的语言或谣言对个人或特定的群体进行人身攻击,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 │开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