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淄博高青一人因燃放烟花爆竹
被罚款200元
1月8日,高青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过程中发现在县城迎宾馆有人燃放烟花爆竹。经调查,周某因家中孩子过生日,为烘托喜庆气氛,在门口燃放烟花爆竹。
民警当场对周某进行批评教育,周某也很快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清理了门口的燃放物。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场对周某处以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警方提示:
广大市民请勿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遇有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请及时劝阻,
也可及时拨打110进行举报。
高青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高青微警
编辑:毕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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