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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期间,李强因土地开发欠邓明30万元。后邓明多次向李强催收未果。2014年期间,汪荣经邓明介绍认识李强。后经三人协商,李强欠邓明的30万债务由汪荣向邓明偿还,李强以其修建的位于南部县某镇的一公寓三套住房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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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期间,汪荣得知李强修建的公寓因资金问题已停工,其无法按照当时约定在李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取得三套住房的所有权。汪荣便找邓明商议,邓明表示普通的收款方式难以向李强收到欠款,必须找社会上专门收钱的“小弟娃”跟着李强要钱才行。后汪荣在多次向李强催收未果的情况下,便向邓明提出请社会上的人来帮忙收钱,邓明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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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下旬的一天,邓明在南部县某酒店的茶坊找到李强,便给汪荣打电话让其带人来。汪荣便叫杜健帮忙找人,并许诺给收钱的人每人每天支付100元工资。杜健给马铭东打电话让其找人帮汪荣收钱。后马铭东通知林峰、严曦、张横等人到酒店的茶坊处。到达茶坊后,汪荣、邓明在向李强催债未果的情况下,便叫马铭东、林峰、严曦、张横等人将李强先后带至南部县几家酒店等处,将李强看守在酒店房间内,要求其还钱,持续长达十余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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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了!南部一债主找社会“小弟娃”把欠债人关酒店十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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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了!南部一债主找社会“小弟娃”把欠债人关酒店十几天!

后南部公安在清查行动中,将李强解救出来,抓获马铭东、林峰、严曦、张横等人,在民警了解了相关情况后,分别前往邓明和汪荣家中,将两人抓获。归案后,邓明、汪荣、马铭东等人如实承认了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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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法院审理,汪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邓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马铭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严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张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霄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南部公安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南部公安,文中人名均系化名、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