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人民法院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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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县法院集中宣判两起走私犯罪团伙案件

多名被告人获十年以上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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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公开集中宣判了许某青等3人,刘某唐等4人共2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许某青、梁某毅、许某胜及被告人刘某唐、黄某相、林某春、赵某睿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至10年3个月不等刑期,其中,10年3个月1人,10年3人,9年至7年6个月3人,并处罚金共达152万元人民币。

案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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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初,被告人许某青、梁某毅、许某胜伙同陈某日(另案处理)一起合谋决定,在大新县硕龙镇中越边境某界碑附近的界河私设码头,为老板提供便利,从界河对岸越南码头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动物肉类制品入境,为方便联络,还建立一个名为“4个BOSS”的微信群。自2018年5月13日开始,四人分工协作,通过私设的码头陆续帮人走私冰冻肉类入境,从中收取码头费每柜冻肉8万元左右,用于走私活动各项开支、收买相关工作人员的费用等,余款由四人进行分赃。截至同年6月15日止,许某青、梁某毅、许某胜、陈某日私设的码头先后为他人从越南走私冰冻牛肉、牛肠、牛肚、鸡爪、猪脚等动物肉类、内脏非法入境共计35柜910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许某胜、许某青的亲属分别代为退缴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8000元和3000元。

案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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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春节前后,“阿牛”(另案处理)等人在大新县硕龙镇中越边境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动物肉类入境,叫被告人刘某唐帮联系人员保障货物走私入境并顺利送达交货地,防止中途被查处(以下简称“保货”)。被告人刘某唐经联系后,与被告人黄某相商议好冻品入境后保货的相关事宜,后黄某相安排被告人赵某睿、林某春协助组织人员在运输走私冻品车辆途经的公路沿线看路望风、保货。

2018年4月29日开始,刘某唐、黄某相等人通过大新县硕龙镇中越边境界河河岸边非法经营的码头走私冻肉入境、保货。2018年5月初,刘某唐、黄某相等人又叫林某春联系其他码头出货,于是林某春找到陈某日、许某青等人(均另案处理)的私设码头,为其走私冻肉入境提供方便。截至同年6月28日止,刘某唐、黄某相、赵某睿、林某春等人先后帮助走私老板从越南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冻牛肉、牛肠、牛肚、鸡爪、猪脚等动物肉类、内脏非法入境49柜1274吨。其中收取保货费每柜14万左右用于走私活动各项开支,余款由其四人分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起案件中,被告人许某青等3人及被告人刘某唐等4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非法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进入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鉴于两案7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参与走私的主要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字:黄丹颖 马文忠

排版:黄方会

审核: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