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0日,长顺县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对田华等四名被告人依法判处一年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判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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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田华(男,44岁),在2016年至2018年3月担任杨家坟组组长期间,为霸占与长红公司有争议的“大关”土地,攫取非法利益,利用组长职务便利,经常纠集王培佳、柏怀贵等人在一起,2016年组织煽动村民毁损长红公司已栽种的树苗,2017年与他人合伙强种“大关”土地,2018年采取阻拦、威胁、谩骂、围堵等方式阻挠他人种植“大关”土地,并当众强拿硬要他人已收成的41袋薏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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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田华等人还公然拦路收取过路费等实施破坏生产经营和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 长期横行乡里,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危害营商环境,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长顺县政法部门始终坚持有恶必除、除恶务尽,对黑恶势力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坚决做到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将田华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等60多人旁听了庭审,此案系长顺县宣判的又一起涉黑涉恶类案件。

【法官说法】

“村霸”乱政、抗法、霸财、行凶,远比一般个别犯罪可恨,霸凌面广,手段恶劣,一般村民对其恶行敢怒不敢言,村霸及农村恶势力已经成为压在村民心头的一座大山,成为影响基层乡村治理的毒瘤,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绝不容许任何村霸及黑恶势力横行,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并铲除,让农村社会环境得到净化。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来源:长顺县法院、平安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