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他组织卖淫活动获刑:不定期召集业务员开会,要求提升服务素质

金羊网讯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法院日前对一宗组织卖淫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黎某才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开始至9月份,被告人黎某才在惠州市惠东县平山好某酒店组织一批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期间,黎某才雇请和管理吴某敏、蒋某熙、王某、周某强(均已判决)等人做业务员,负责招揽嫖客,安排卖淫女给客人挑选、收取嫖资等工作。

该组织先后招揽了甘某玲等十几名卖淫女在好某酒店提供卖淫服务;同时雇佣了司机,每天往来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到惠东县平山街道接送卖淫女上下班。该卖淫组织长期在好某酒店开房供卖淫女集中,以工号对卖淫女分组管理,使用“飞鹰一号”和“天使空间”等微信工作群,方便管理卖淫活动及工作沟通联系,要求卖淫女进行上下班汇报。

另外,被告人黎某才会不定期召集吴某敏、蒋某熙、王某、周某强等业务员开会,主要强调业务员需注意安全,要求卖淫女提升服务素质,明确请假制度等内容。

法院还查明,2017年3月,在广东省阳春市,被告人黎某才提议林某、林某楸(均另案处理)在林某租赁的位于阳春市春城盛某大厦B栋某房处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同年3月底,骆某星(另案处理)按照被告人黎某才的安排,将卖淫女王某静、陈某雨等人带到阳春市,会同黎某才带来的卖淫女赵某丽、陈某等人,安顿在春城盛某大厦B栋某房开始从事卖淫活动,卖淫女每次卖淫收取的价格为人民币200元至400元不等。

期间,林某负责联系嫖客,林某楸负责散发招嫖卡片,骆某星负责接送卖淫女外出卖淫,而被告人黎某才负责财务和接送卖淫女上下班和外出卖淫等。2017年4月底,黎某才与林某、林某楸、骆某星决定由林某楸租赁阳春市春城谷皇垌茶竹路东六巷某号房屋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该卖淫点招募了卖淫女赵某丽、王某静、陈某雨、陈某等人进行卖淫,每次卖淫收取的价格为人民币400元至900元不等,该卖淫点卖淫活动延至2017年7月15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才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对被告人黎某才庭审时提出“我就获利7000元,还没有到账,且人员都是蒋某熙他们请的,我没有参与管理”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卖淫女的证言和同案犯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多名卖淫女及同案犯证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在该卖淫组织活动中,被告人黎某才负责提供卖淫场所、管理组织卖淫点的业务员、制定规章制度、召集业务员等开会讲解其服务的基本内容和相关规定,其在组织卖淫过程中起组织、策划和指挥等组织管理作用,足以认定被告人黎某才构成组织卖淫罪。

惠州市惠东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黎某才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