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立债权、暴力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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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名“套路贷”涉黑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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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上午,西工区法院对谷晨雨、谷晨露等2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谷晨雨和谷晨露有期徒刑二十年和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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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谷晨雨、谷晨露、刘梓奇在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F区B1座1507室擅自成立以“龙鼎金融”为名的公司,用各自所出资金作为本金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

龙鼎公司成立后,谷晨雨、谷晨露为了扩张势力先后网罗、拉拢社会闲散及吸毒人员进入组织,逐步形成了以谷晨雨、谷晨露为组织、领导者,以潘文杰为骨干成员,赵维超等十几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二手房买卖协议、房屋租赁协议”、“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使用暴力、威胁、“软暴力”、裸贷等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对借款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强制猥亵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主要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被告人谷晨雨、谷晨露通过虚假广告及中介虚假宣传无抵押、低利息贷款,欺骗社会上急需资金的人员前来借款。之后谷晨雨等人在审查借款资格时,以提前了解被害人的资产状况和家庭情况为由,通过家访摸清被害人家庭住址,并对其住宅进行拍照,拿走被害人家门钥匙等行为,为后期的催收活动做准备。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将借款本金与利息、各种费用的总和作为约定的借款额,设定不合常规的还款周期,蓄意制造还款陷阱,同时要求被害人与之签订虚假的借款协议、二手房买卖协议、房屋租赁协议,让被害人持假币拍照伪造其借款的证据,达到对被害人制约及使催收行为合法化的目的。

对待女性被害人时,谷晨雨等人在使用上述手法的基础上,强迫女性被害人拍摄裸照等后才予以放款。在放款时,提前扣除高额利息,额外收取保证金、家访费等各种名目费用,使被害人实际借得数额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在催收过程中,组织成员以打电话威胁、到被害人本人及其亲属家中、被害人单位等地方采用骚扰、尾随、纠缠、威胁等手段逼迫还款,进而采取强行入住他人住宅、非法拘禁被害人等方式暴力讨债,对逾期的被害人,除要求按借款合同上的金额偿还本金外,另加收逾期利息及高额违约金,没收保证金,并重新签订虚假的借款协议。

该组织通过“套路贷”方式,强立债权、强行索债,以民间借贷为名行暴力催收之实,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实施敲诈勒索犯罪8起、非法拘禁犯罪3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强制猥亵犯罪3起,同时实施了多次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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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组织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牟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撑其犯罪组织活动。经审计,2016年5月10日至2018年7月28日期间,部分被害人向谷晨雨、谷晨露转款202.073万元。谷晨雨、谷晨露向参股人员分红,向组织成员发放提成、奖励,带领组织成员聚餐、旅游等,以此来拉拢、控制组织成员。

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稳定和谐的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谷晨雨、谷晨露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众多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其实施的滋扰及暴力催收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及所住社区的生活秩序,给被害人及社区居民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实施的裸贷行为给女性被害人造成极其严重的心理创伤,致使大部分被害人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严重破坏金融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西工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谷晨雨、谷晨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非法拘禁他人;纠集他人滋扰恐吓,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秩序,情节恶劣;以威胁方法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强制猥亵罪。谷晨雨、谷晨露作为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实施的全部罪行负责,并依法数罪并罚。其余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根据20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综合来源:西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