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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下午,由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董某某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开设赌场、抢劫、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在安陆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公开宣判。这是安陆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首例开庭宣判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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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董某某不断拉拢、吸纳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其为头目,甘某某、李某、徐某、朱某、郑某某为骨干,周某某、吴某某、樊某某、余某某、曹某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安陆市永利公司为活动据点,利用公司为掩体,通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等犯罪活动,长期盘踞在安陆市府城街道办事处五一社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等地,称霸一方。在该区域内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危害了当地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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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董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0名被告人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十个月至十五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安陆市部分干部、群众代表、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共100余人参加了集中公开宣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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